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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川市市场主体强制退出暂行办法》

2023年03月15日 14: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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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川市市场主体强制退出暂行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全面深化商事制度改革,畅通市场主体退出渠道,加快清理失联”“僵尸”“死亡市场主体,更大限度释放创业创新活力,激发市场主体竞争活力,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根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十三部委《加快完善市场主体退出制度改革方案》《国务院关于开展营商环境创新试点工作的意见》(国发〔202124号)、《国务院关于印发十四五市场监管现代化规划的通知》(国发〔202130号)等有关部署要求,立足银川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银川市本级、市辖三区登记的公司、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及其分支机构和个体工商户等市场主体(股份有限公司除外)的强制退出。

本办法所称的市场主体强制退出具体是指依职权强制注销。

第三条 市场主体强制退出工作要按照以民为本公开透明依法行政协调推进的原则进行。


第二章 退出程序

第四条 市场主体吊销营业执照满2年未办理清算组公告或未申请注销登记的登记机关可以对其作出依职权强制注销的决定,办理注销登记

第五条 登记机关作出强制注销决定前,应当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或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人民政府网站向社会公告拟强制注销名单,公告期为45日。公告内容应当包括拟强制注销的市场主体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住所(经营场所)、经营状态(吊销营业执照及拟强制退出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强制注销的法律后果以及该市场主体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权利。

第六条 公告期内,登记机关应当向税务、社保、医保、公积金中心、自然资源、法院、仲裁委等相关单位征询市场主体是否涉及缴税费和发票结存、在缴社保人员和拖欠工资记录、登记在册的不动产权利、股权被冻结、银行抵押质押、在诉案件和待执行案件等情形。相关单位收到征询意见函后应当于10个工作日内书面答复。

 公告期届满,登记机关应当作出依职权强制注销的决定,并向社会公布,但公告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市场主体已经办理住所或者经营场所变更登记,或者提供的证据能够证明其仍在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经营的;

)市场主体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清算信息或者申请注销登记的;

)登记机关已经受理市场主体的注销登记申请或者市场主体已经被依法注销的;

)相关单位、利害关系人提出异议的;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市场主体在被强制注销公告期内主动申请注销登记的,登记机关应当依法为其办理注销登记。

 对被作出强制注销决定的市场主体,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企业状态标注强制注销,市场主体被强制退出后,其企业名称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替代其名称,被强制退出企业的企业名称使用不受保护,只保留其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被依职权强制注销的,市场主体资格终止,其清算义务人依法承担的清算义务不变。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记机关或者其上级机关,根据利害关系人请求或者依照职权,应当撤销依职权注销决定:

(一)被强制注销市场主体依法办理注销登记或被撤销吊销后,强制退出自动终止;

(二)被强制注销市场主体就其逾期未申报纳税行为接受税务部门处罚,缴纳罚款并补办纳税申报;

)利害关系人提供的人民法院、仲裁机构的生效法律文书或者其他证据能够证明被依职权注销的市场主体债权债务尚未清理完结,需要恢复该市场主体登记进行清算;

)被依职权强制注销的市场主体未履行纳税义务且需要恢复该市场主体登记才能清缴税款;

)为了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恢复被依职权注销的市场主体登记;

)登记机关作出的依职权强制注销决定被复议机关或者人民法院依法撤销的;

)根据本办法第条规定作出依职权强制注销决定的情形被依法撤销;

)其他应当撤销的情形。

第十一条 对登记机关作出的依职权注销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二条 登记机关作出的依职权强制注销决定被依法撤销的,登记机关应当将市场主体恢复到注销前的状态。该市场主体名称已经被其他市场主体使用的,登记机关只恢复其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不再保留该名称。

第十  市场主体被依职权强制注销后,其名称按照《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办理。

第十  执行本办法过程中形成的文件、资料等,按照有关企业档案管理的规定,予以保存。


第三章


第十 本办法由银川市审批服务管理局局负责解释。

第十 本办法自2023331起施行,有效期两年。试行期间国家、自治区、银川市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