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信息 | |||||
职权名称 |
银行支行及下辖机构即期结售汇业务市场准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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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类型 |
行政许可 |
基本编码 |
0001710090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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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依据 |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32号) 第二十四条:“金融机构经营或者终止经营结汇、售汇业务,应当经外汇管理机关批准;经营或者终止经营其他外汇业务,应当按照职责分工经外汇管理机关或者金融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32号) 第五十三条:“非金融机构经营结汇、售汇业务,应当由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批准,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另行制定”。 【规范性文件】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银行办理结售汇业务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汇发[2014]53号)第十一条:“银行总行申请办理即期结售汇业务和衍生产品业务,按照下列程序申请和受理:(一)政策性银行、全国性商业银行向国家外汇管理局直接申请,由国家外汇管理局审批。第十二条:" 银行分支机构申请办理即期结售汇业务,向所在地外汇局分支局备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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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使主体 |
国家外汇管理局宁夏分局 |
行使层级 |
自治区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