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办件类型 | 承诺件 | ||||
实施主体 | 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 到办事现场次数 | 0 次 | ||||
法定办结时限 | 20 个工作日 | 承诺办结时限 | 10 个工作日 | ||||
办理地点 | 自治区政务服务大厅二楼环保厅窗口(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文化西街108号),35路、42路、105路公交线路经停,可在光明广场公交站点上/下车,向西50米。 | 办理时间 | 周一至周五,上午09:00-12:00,下午14:30-17:30(每年10月1日—次年4月30日,下午14:00-17:00);周六、周日及法定节假日不对外办理业务。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行使层级 | 自治区级 |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责任处(科室) | 无 | ||||
数量限制 | 无 | 业务办理系统 | 宁夏行政审批和公共服务系统 | ||||
事项状态 | 在用 | 事项版本 | 1 |
基本编码 | 640116014003 | 实施主体编码 | 11640000MB190962X6 | ||||
实施编码 | 11640000MB190962X62640116014003 | 业务办理项编码 | 11640000MB190962X6264011601400301 |
通办范围 | 全区 | 中介服务 | 否 | ||||
联办机构 | 无 | 委托授权类型 | 审批决定权 | ||||
办理形式 | 网上办理 |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 是 | ||||
进驻政务大厅形式 | 窗口办理 | 不进驻理由 | 无 | ||||
到办事现场次数 | 0 | 必须现场办理原因说明 | 无 | ||||
是否网办 | 是 | 网上办理深度 | 互联网咨询^互联网收件^互联网预审^互联网受理^互联网办理^互联网办理结果信息反馈 | ||||
网办地址 | http://zwfw.nx.gov.cn |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 否 | ||||
是否支持自主终端办理 | 否 | 办理公示 | 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官方网站、宁夏政务服务网 |
审批结果类型 | ,批文 | 审批结果名称 | 关于对xxx的复函 | ||||
审批结果样本 | 下载表格 | 年审年检 | 否 |
咨询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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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投诉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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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见问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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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1988年主席令第六十一号公布,2016年主席令第四十八号修改) 第三十四条第二款 在江河、湖泊新建、改建或者扩大排污口,应当经过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同意,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该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进行审批。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1984年主席令第十二号公布,2017年主席令第七十号修改) 第十九条 新建、改建、扩建直接或者间接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和其他水上设施,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建设单位在江河、湖泊新建、改建、扩建排污口的,应当取得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同意;涉及通航、渔业水域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在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时,应当征求交通、渔业主管部门的意见。建设项目的水污染防治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水污染防治设施应当符合经批准或者备案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要求。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1988年国务院令第3号发布,2018年国务院令第698号修改) 第三十四条 向河道、湖泊排污的排污口的设置和扩大,排污单位在向环境保护部门申报之前,应当征得河道主管机关的同意。 |
受理范围
服务对象 | 法人 | ||||||
面向法人事项主题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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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立变更,准营准办,资质认证,年检年审,税收财务,社会保障,投资审批,招标拍卖,海关口岸,涉外服务,交通运输,环保绿化,医疗卫生,文体教育,质量技术,检验检疫,安全生产,综合其他 | ||||||
面向法人地方特色主题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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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办企业,申请资质,投资立项,引进人才,纳税缴费,综合其他,申请专利,申请破产,办理社保 |
受理条件
1.入河排污口设置同意实行分级审批: (1)设置入河排污口需要同时办理取水许可手续的,其入河排污口设置,按照取水许可管理权限审批; (2)设置入河排污口不需要办理取水许可手续,但是按规定需要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其入河排污口设置由与负责审批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环境保护部门同级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2.符合国家和自治区有关产业政策,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符合流域或区域的综合规划和水资源保护、防洪等相关规划的要求; 3.符合水功能区划和管理要求,污水排放符合国家和自治区规定的排放标准; 4.入河排污口设置与第三者有利害关系的,已有第三者承诺书或协议、纪要等其他相关文件。 5.设置入河排污口依法应当办理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审查手续的,排污单位提交的河道管理范围内工程建设申请中应当包含入河排污口设置的有关内容,不再单独提交入河排污口设置申请书。 6.设置入河排污口需要同时办理取水许可和入河排污口设置申请的,排污单位提交的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中应当包含入河排污口设置论证报告的有关内容,不再单独提交入河排污口设置论证报告。 |
是否收费
是否可不见面办理 | 是 | |||
不见面实现路径 | 实现流程 | 材料收取方式 | 审批结果送达方式 | 快递费用承担 |
全程网办方式 | 申请人进行网上申报,并将申请材料电子化后,提交审核部门预审。审核部门预审通过后,进行网上受理办理,作出审批决定,审批结果通过电子、快递或主动上门等方式送达。 | 电子收取 | 现场送达,快递送达,代办送达 | 申请人自行承担 |
备注 |
1.申请人选择“不见面”方式办理事项的,请详细填写快递送达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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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上办理深度 | 五级(★★★★★) | |||
实现方式 | 该事项已经实现全程网办,申请人可以通过网络提交和补正相关申请信息和材料,受理通过后直接进入办理程序,作出审批决定后,申请人可以通过网上支付缴费后,电子送达或快递代办送达证书结果。(网上公开、网上下载→网上预审→网上受理办理→电子\快递送达) |
本事项属于五星级事项,可全程网办事项,不需要提交纸质申请材料。若您通过网上申请,不到现场(不见面)就可办结。
程序 | 责任处(科室) | 审查内容 | 审查标准 | 审查方式 | 办理时限 |
受理 | 政务中心生态环境厅窗口 |
窗口对申请人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进行初审,对符合要求的申请予以受理并出具《受理通知书》;对不符合要求的,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
审查执行的法律法规、行业标准及有关规定。 |
书面审查、网上审查。 |
不计算在办理期限内 |
审查 | 生态环境厅水生态环境处 |
对申报材料和办理条件进行实质性审查,在8个工作日内提出意见,现场勘查方案合理性;专家全面评审合规性。 |
审查执行的法律法规、行业标准及有关规定。 |
书面审查、网上审查。现场勘查、技术审查、专家评审。 |
自受理后第8个工作日完成 |
决定 | 政务中心生态环境厅窗口首席 |
在2个工作日内决定。 |
符合国家和自治区产业政策和行业规范。 |
书面审查、网上审查。 |
自受理后10完成 |
送达 | 政务中心生态环境厅窗口 |
对批准申请的发放批件,网上发送审批结果材料;申请人提出邮寄审批结果材料的,窗口通过EMS邮递。发送审批结果材料的同时,电话或短信告知申请人。对不批准申请的出具《不予许可通知书》或不予许可批复。 |
对批准申请的给予许可批复。 |
文件送达 |
不计算在办理期限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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