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办件类型 | 承诺件 | ||||
实施主体 | 自治区新闻出版局(版权局) | 到办事现场次数 | 1 次 | ||||
法定办结时限 | 20 个工作日 | 承诺办结时限 | 10 个工作日 | ||||
办理地点 | 自治区政务服务大厅二楼营商服务区新闻出版局窗口(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文化西街108号),35路、42路、105路公交线路经停,可在光明广场公交站点上/下车。 | 办理时间 | 周一至周五,夏季上午09:00到12:00;下午14:30到17:30;冬季上午09:00到12:00;下午14:00到17:00;周六、周日及法定节假日不对外办理业务。 |
权力来源 | 上级下放 | 行使层级 | 自治区级 | ||||
实施主体性质 | 授权组织 | 责任处(科室) | 无 | ||||
数量限制 | 无 | 业务办理系统 | 宁夏行政审批和公共服务系统 | ||||
事项状态 | 在用 | 事项版本 | 2 |
基本编码 | 000139017000 | 实施主体编码 | 116400000100647538 | ||||
实施编码 | 1164000001006475382000139017000 | 业务办理项编码 | 116400000100647538200013901700001 |
通办范围 | 未实现通办 | 中介服务 | 否 | ||||
联办机构 | 无 | 委托授权类型 | 审核上报权 | ||||
办理形式 |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 |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 是 | ||||
进驻政务大厅形式 | 窗口办理 | 不进驻理由 | 无 | ||||
到办事现场次数 | 1 | 必须现场办理原因说明 | 必须现场提交申请材料 | ||||
是否网办 | 是 | 网上办理深度 | 互联网咨询^互联网收件^互联网预审^互联网受理^互联网办理^互联网办理结果信息反馈 | ||||
网办地址 | http://zwfw.nx.gov.cn/bmsxlby.jsp?urltype=tree.TreeTempUrl&wbtreeid=2314&deptId=ZZQ1102 |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 是 | ||||
是否支持自主终端办理 | 否 | 办理公示 | 宁夏政务服务网 |
审批结果类型 | ,批文 | 审批结果名称 | 中外合资、合作印刷企业和外商独资包装装潢印刷企业批复 | ||||
审批结果样本 | 下载表格 | 年审年检 | 否 |
咨询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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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投诉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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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见问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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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规】《印刷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76号,2017年3月1日予以修改) 第十四条 国家允许设立中外合资经营印刷企业、中外合作经营印刷企业,允许设立从事包装装潢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的外资企业。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出版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制定。 【规范性文件】《国务院关于第三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04〕16号)附件3《国务院决定下放管理层级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46项)》第20项:“设立中外合资、合作印刷企业和外商独资包装装潢印刷企业审批”下放至省、自治区、直辖市出版行政主管部门。 |
受理范围
服务对象 | 法人 | ||||||
面向法人事项主题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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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立变更 | ||||||
面向法人地方特色主题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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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其他 |
受理条件
1.申请设立外商投资印刷企业的中、外方投资者应当是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法人,并具有直接或间接从事印刷经营管理的经验; 2.外方投资者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之一: (1)能够提供国际先进的印刷经营管理模式及经验; (2)能够提供国际领先水平的印刷技术和设备; (3)能够提供较为雄厚的资金。 3.申请设立外商投资印刷企业的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 4.从事出版物、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的中外合营印刷企业,合营中方投资者应当控股或占主导地位。其中,从事出版物印刷经营活动的中外合营印刷企业的董事长应当由中方担任,董事会成员中方应当多于外方; 5.经营期限一般不超过30年。 审批设立外商投资印刷企业,除依照前款规定外,还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印刷企业总量、结构和布局的规划。 |
是否收费
序号 | 材料名称 | 材料形式 | 材料必要性 | 材料下载 | 材料提交方式 | 材料详情 |
1 | 设立外商投资印刷企业申请书 |
原件:
1
复印件:
0
规格:A4
形式:纸质和电子
|
必要 |
空白表格
示例样表 |
申请人提交 | 查看更多 |
2 | 各方投资者法定代表人签署的项目建议书 |
原件:
1
复印件:
0
规格:无
形式:纸质和电子
|
必要 |
无
无 |
申请人提交 | 查看更多 |
3 | 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对拟投入国有资产的评估报告 |
原件:
1
复印件:
1
规格:A4
形式:纸质和电子
|
必要 |
无
无 |
申请人提交 | 查看更多 |
4 | 各方投资者的注册登记证明 |
原件:
0
复印件:
1
规格:A4
形式:纸质和电子
|
必要 |
无
无 |
申请人提交 | 查看更多 |
5 | 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
原件:
1
复印件:
0
规格:无
形式:纸质和电子
|
必要 |
无
无 |
申请人提交 | 查看更多 |
6 | 居民身份证 |
原件:
0
复印件:
1
规格:A4
形式:纸质和电子
|
非必要 |
无
无 |
可实现网络核验 | 查看更多 |
本事项属于三星级事项,可进行网上预审。若您通过网上申请,最多跑1次即可办结。
程序 | 责任处(科室) | 审查内容 | 审查标准 | 审查方式 | 办理时限 |
受理 | 自治区政务服务中心新闻出版局窗口 |
预审:政务服务大厅新闻出版局政务服务窗口受理岗工作人员,在线查看申请人提交的相关信息和材料。 |
1、审查申请人是否符合申报事项的条件。 2、审查申报材料的齐全性和合法性。 |
网上审查 |
不计算在办理期限内 |
审查 | 自治区新闻出版局印刷发行处 |
处室负责人按照法定标准,对审批事项进行实质性审查,在3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核意见,报分管领导审签。 |
【国务院决定】《国务院关于第三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04〕16号) 第20项:设立中外合资、合作印刷企业和外商独资包装装潢印刷企业审批;下放省、自治区、直辖市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实施。 【行政法规】《印刷业管理条例》经2001年7月26日国务院第43次常务会议通过,2001年8月2日起施行。全文共七章四十八条。 《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国务院令第666号)已经2016年1月13日国务院第119次常务会议通过,2016年2月6日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1]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676号 最新修订 第十四条国家允许设立中外合资经营印刷企业、中外合作经营印刷企业,允许设立从事包装装潢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的外资企业。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出版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制定。 【部门规章】《设立外商投资印刷企业暂行规定》(2002年新闻出版总署、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令第16号) 第七条:设立外商投资印刷企业,应先向所在地省级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申请文件:……省级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自收到规定的全部文件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提出初审意见,报送新闻出版总署审批。 |
审查方式主要包括: 网上审查;法律、法规或规章规定的其他审查方式。 |
自受理后第8个工作日完成 |
决定 | 自治区新闻出版局 |
根据法定标准和审批处室意见,在2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 |
【国务院决定】《国务院关于第三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04〕16号) 第20项:设立中外合资、合作印刷企业和外商独资包装装潢印刷企业审批;下放省、自治区、直辖市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实施。 【行政法规】《印刷业管理条例》经2001年7月26日国务院第43次常务会议通过,2001年8月2日起施行。全文共七章四十八条。 《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国务院令第666号)已经2016年1月13日国务院第119次常务会议通过,2016年2月6日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1]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676号 最新修订 第十四条国家允许设立中外合资经营印刷企业、中外合作经营印刷企业,允许设立从事包装装潢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的外资企业。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出版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制定。 【部门规章】《设立外商投资印刷企业暂行规定》(2002年新闻出版总署、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令第16号) 第七条:设立外商投资印刷企业,应先向所在地省级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申请文件:……省级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自收到规定的全部文件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提出初审意见,报送新闻出版总署审批。 |
审查方式主要包括: 网上审查;法律、法规或规章规定的其他审查方式。 |
自受理后第10个工作日完成 |
送达 | 自治区政务服务中心新闻出版局窗口 |
对批准申请的发放证照、出具《办结通知书》;对不批准申请的出具《不予许可通知书》。 |
【国务院决定】《国务院关于第三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04〕16号) 第20项:设立中外合资、合作印刷企业和外商独资包装装潢印刷企业审批;下放省、自治区、直辖市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实施。 【行政法规】《印刷业管理条例》经2001年7月26日国务院第43次常务会议通过,2001年8月2日起施行。全文共七章四十八条。 《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国务院令第666号)已经2016年1月13日国务院第119次常务会议通过,2016年2月6日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1]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676号 最新修订 第十四条国家允许设立中外合资经营印刷企业、中外合作经营印刷企业,允许设立从事包装装潢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的外资企业。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出版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制定。 【部门规章】《设立外商投资印刷企业暂行规定》(2002年新闻出版总署、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令第16号) 第七条:设立外商投资印刷企业,应先向所在地省级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申请文件:……省级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自收到规定的全部文件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提出初审意见,报送新闻出版总署审批。 |
结果送达 |
不计算在办理期限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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