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办件类型 | 承诺件 | ||||
实施主体 | 自治区公安厅 | 到办事现场次数 | 1 次 | ||||
法定办结时限 | 20 个工作日 | 承诺办结时限 | 8 个工作日 | ||||
办理地点 | 自治区政务服务大厅三楼东南侧政法服务区公安厅窗口(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文化西街108号),35路、42路、105路公交线路经停,可在光明广场公交站点上/下车。 | 办理时间 | 周一至周五,夏季上午09:00到12:00;下午14:30到17:30;冬季上午09:00到12:00;下午14:00到17:00;周六、周日及法定节假日不对外办理业务。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行使层级 | 自治区级 |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责任处(科室) | 无 | ||||
数量限制 | 无 | 业务办理系统 | 宁夏行政审批和公共服务系统 | ||||
事项状态 | 在用 | 事项版本 | 4 |
基本编码 | 000109009000 | 实施主体编码 | 11640000010065393W | ||||
实施编码 | 11640000010065393W2000109009000 | 业务办理项编码 | 11640000010065393W200010900900001 |
通办范围 | 未实现通办 | 中介服务 | 否 | ||||
联办机构 | 无 | 委托授权类型 | 审核上报权 | ||||
办理形式 |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 |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 是 | ||||
进驻政务大厅形式 | 窗口办理 | 不进驻理由 | 无 | ||||
到办事现场次数 | 1 | 必须现场办理原因说明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第二节 审 查 与 决 定 第三十四条 行政机关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行政机关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书面的行政许可决定。 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行政机关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 | ||||
是否网办 | 是 | 网上办理深度 | 互联网咨询^互联网收件^互联网预审^互联网受理^互联网办理^互联网办理结果信息反馈 | ||||
网办地址 | http://zwfw.nx.gov.cn/bmbszn.jsp?urltype=tree.TreeTempUrl&wbtreeid=2333&proId=8e1bb5b2-8402-464e-9649-8b1ee782f76d&deptId=ZZQ135&menType=1 |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 否 | ||||
是否支持自主终端办理 | 否 | 办理公示 | 宁夏政务服务网 |
审批结果类型 | 证件 | 审批结果名称 | 民用枪支持枪许可 | ||||
审批结果样本 | 下载表格 | 年审年检 | 否 |
咨询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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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投诉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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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见问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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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1996年7月5日主席令第72号,2015年4月24日予以修改)第六条:下列单位可以配置民用枪支:(一)经省级人民政府体育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专门从事射击竞技体育运动的单位、经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批准的营业性射击场,可以配置射击运动枪支;(二)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狩猎场,可以配置猎枪;(三)野生动物保护、饲养、科研单位因业务需要,可以配置猎枪、麻醉注射枪。第八条 第二款:….配置射击运动枪支时,由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发给民用枪支持枪证件。 第十一条:...配购猎枪、麻醉注射枪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在配购枪支后三十日内向核发民用枪支配购证件的公安机关申请领取民用枪支持枪证件。 |
受理范围
服务对象 | 法人 | ||||||
面向法人事项主题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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准营准办,公安消防 | ||||||
面向法人地方特色主题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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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其他 |
受理条件
民用枪支持枪许可需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2.具备封闭、独立、安全的营业场所,场地内设有布局合理、便于管理的接待区、射击区和枪支弹药保管区等基本区块,并有明显的区块隔离标志; 3.建有完善的安全保卫组织机构,落实安全保卫责任制; 4.配备足够的安全管理人员; 5.具备可靠的枪支弹药储存条件,并落实防盗报警、电视监控等安全措施; 6.建有完善的枪支管理各项规章制度; 7.具备其他可靠的安全设施和器材; 8.枪支(弹药)保管设施符合有关安全防范要求; 9.配置小口径枪支或猎枪的营业性射击场: 10.法定代表人和管理枪支(弹药)人员身体健康,没有精神疾病等不能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疾病。应当经过岗位培训,熟悉枪支(弹药)管理使用规定,熟练掌握枪支(弹药)性能,没有因违法犯罪受过限制人身自由的处理以及违反枪支管理使用的记录。 |
是否收费
本事项属于三星级事项,可进行网上预审。若您通过网上申请,最多跑1次即可办结。
程序 | 责任处(科室) | 审查内容 | 审查标准 | 审查方式 | 办理时限 |
受理 | 自治区政务服务大厅公安窗口 |
窗口工作人员对申请人申报材料的齐全性和合法性进行初审,对符合要求的申请予以受理并出具《受理通知书》;对申报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出具《一次性告知通知书》;对不符合要求的,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
《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1996年7月5日主席令第72号,2015年4月24日予以修改) |
书面审查 |
不计算在办理期限内 |
审查 | 自治区公安厅治安总队 |
区厅治安总队对申报材料和办理条件进行实质性审查,组织人员进行审核,5个工作日内提出意见,上报审批。 |
《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1996年7月5日主席令第72号,2015年4月24日予以修改) |
书面审查 |
自受理后第5个工作日完成 |
决定 | 自治区公安厅 |
厅审批办3个工作日内审批 |
《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1996年7月5日主席令第72号,2015年4月24日予以修改) |
书面审查 |
自受理后第8个工作日完成 |
送达 | 自治区政务服务大厅公安窗口 |
对批准申请的发放证照、出具《办结通知书》;对不批准申请的出具《不予许可通知书》。 |
《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1996年7月5日主席令第72号,2015年4月24日予以修改) |
结果送达 |
不计算在办理期限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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