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办件类型 | 承诺件 | ||||
实施主体 | 自治区公安厅 | 到办事现场次数 | 0 次 | ||||
法定办结时限 | 20 个工作日 | 承诺办结时限 | 10 个工作日 | ||||
办理地点 | 自治区政务服务大厅三楼公安厅窗口(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文化西街108号),35路、42路、105路公交线路经停,可在光明广场公交站点上/下车。 | 办理时间 | 周一至周五,夏季上午09:00到12:00;下午14:30到17:30;冬季上午09:00到12:00;下午14:00到17:00;周六、周日及法定节假日不对外办理业务。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行使层级 | 自治区级 |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责任处(科室) | 无 | ||||
数量限制 | 无 | 业务办理系统 | 宁夏行政审批和公共服务系统及专业系统 | ||||
事项状态 | 在用 | 事项版本 | 2 |
基本编码 | 000109001000 | 实施主体编码 | 11640000010065393W | ||||
实施编码 | 11640000010065393W2000109001000 | 业务办理项编码 | 11640000010065393W200010900100001 |
通办范围 | 未实现通办 | 中介服务 | 否 | ||||
联办机构 | 无 | 委托授权类型 | 审核上报权 | ||||
办理形式 |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快递申请 |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 是 | ||||
进驻政务大厅形式 | 窗口办理 | 不进驻理由 | 无 | ||||
到办事现场次数 | 0 | 必须现场办理原因说明 | 无 | ||||
是否网办 | 是 | 网上办理深度 | 互联网咨询^互联网收件^互联网预审^互联网受理^互联网办理^互联网办理结果信息反馈 | ||||
网办地址 | http://zwfw.nx.gov.cn/bmbszn.jsp?urltype=tree.TreeTempUrl&wbtreeid=2333&proId=f95d2f0c-b36e-4bbc-9d96-4fd54964ea73&deptId=ZZQ135&menType=1 |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 否 | ||||
是否支持自主终端办理 | 否 | 办理公示 | 宁夏政务服务网 |
审批结果类型 | ,证照 | 审批结果名称 | 保安服务许可证 | ||||
审批结果样本 | 下载表格 | 年审年检 | 否 |
咨询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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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投诉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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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见问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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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规】《保安服务管理条例》(2009年10月13日国务院令第564号) 第九条:申请设立保安服务公司,应当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提交申请书以及能够证明其符合本条例第八条规定条件的材料。受理的公安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5日内进行审核并将审核意见报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自收到审核意见之日起15日内作出决定,对符合条件的核发保安服务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一条:申请设立从事武装守护押运服务的保安服务公司,应当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提交申请书以及能够证明其符合本条例第八条、第十条规定条件的材料。受理的公安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5日内进行审核,并将审核意见报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应当自收到审核意见之日起15日内作出决定,对符合条件的,核发从事武装守护押运业务的保安服务许可证或者在已有的保安服务许可证上增注武装守护押运服务;对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
受理范围
服务对象 | 法人 | ||||||
面向法人事项主题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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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立变更,资质认证,公安消防 | ||||||
面向法人地方特色主题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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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其他 |
受理条件
《保安服务管理条例》(2009年10月13日国务院令第564号) 第八条: (一)设立普通保安服务公司 1.有不低于人民币100万元的注册资本。 2.拟任保安服务公司法定代表人和主要管理人员应当具备任职所需的专业知识和有关业务工作经验,无被刑事处罚、劳动教养、收容教育、强制隔离戒毒或者被开除公职、开除军籍等不良记录。 3.有与所提供保安服务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其中法律、行政法规有资格要求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当取得相应的资格。 4.有住所和提供保安服务所需的设施、装备。 5.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保安服务管理制度、岗位责任制度、保安员管理制度。 (二)设立从事武装守护押运服务的保安服务公司 1.有不低于人民币1000万元的注册资本。 2.国有独资或者国有资本占注册资本总额的51%以上。 3.有符合《专职守护押运人员枪支使用管理条例》规定条件的守护押运人员。 4.有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专用运输车辆以及通信、报警设备。 5.符合公安部对武装守护押运服务的规划、布局要求。 |
是否收费
序号 | 材料名称 | 材料形式 | 材料必要性 | 材料下载 | 材料提交方式 | 材料详情 |
1 | 宁夏保安服务公司设立审批表 |
原件:
1
复印件:
0
规格:A4
形式:纸质和电子
|
必要 |
空白表格
示例样表 |
上下连审材料 | 查看更多 |
2 | 法定代表人及总经理、副总经理等主要管理人员的个人情况 |
原件:
1
复印件:
0
规格:A4
形式:纸质和电子
|
必要 |
无
无 |
上下连审材料 | 查看更多 |
3 | 办公场所情况 |
原件:
1
复印件:
0
规格:A4
形式:纸质和电子
|
必要 |
无
无 |
上下连审材料 | 查看更多 |
4 | 办公设备、交通工具情况 |
原件:
1
复印件:
0
规格:A4
形式:纸质和电子
|
必要 |
无
无 |
上下连审材料 | 查看更多 |
5 | 专业技术人员情况 |
原件:
1
复印件:
0
规格:A4
形式:纸质和电子
|
必要 |
无
无 |
上下连审材料 | 查看更多 |
6 | 保安员身份证及政审材料 |
原件:
0
复印件:
1
规格:A4
形式:纸质和电子
|
必要 |
无
无 |
上下连审材料 | 查看更多 |
7 | 注册资金人民币100万元及验资证明 |
原件:
1
复印件:
0
规格:A4
形式:纸质和电子
|
必要 |
无
无 |
上下连审材料 | 查看更多 |
8 | 符合《专职守护押运人员枪支使用管理条例》规定条件的守护押运人员的材料 |
原件:
1
复印件:
0
规格:A4
形式:纸质和电子
|
必要 |
无
无 |
上下连审材料 | 查看更多 |
9 | 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专用运输车辆以及通信、报警设备的材料 |
原件:
1
复印件:
0
规格:A4
形式:纸质和电子
|
必要 |
无
无 |
上下连审材料 | 查看更多 |
10 | 国有独资或者国有资本占注册资本总额的51%以上的有效证明文件 |
原件:
1
复印件:
0
规格:A4
形式:纸质和电子
|
必要 |
无
无 |
上下连审材料 | 查看更多 |
11 | 枪支安全管理制度和弹药库安全技防设施情况的材料 |
原件:
1
复印件:
0
规格:A4
形式:纸质和电子
|
必要 |
无
无 |
上下连审材料 | 查看更多 |
12 | 公司住所的所有权、产权证或租赁合同等有效证明文件(有独立的办公、停车场所) |
原件:
1
复印件:
0
规格:A4
形式:纸质和电子
|
必要 |
无
无 |
上下连审材料 | 查看更多 |
13 | 外方的资信证明和注册登记文件 |
原件:
1
复印件:
0
规格:A4
形式:纸质和电子
|
必要 |
无
无 |
上下连审材料 | 查看更多 |
14 | 拟任的保安服务公司法定代表人和总经理、副总经理等主要管理人员为外国人的,必须提供在所属国家或地区无被刑事处罚记录证明 |
原件:
1
复印件:
0
规格:A4
形式:纸质和电子
|
必要 |
无
无 |
上下连审材料 | 查看更多 |
15 | 设立申请书 |
原件:
1
复印件:
0
规格:A4
形式:纸质和电子
|
必要 |
无
无 |
上下连审材料 | 查看更多 |
16 | 武装守护押运保安服务公司设立审批表 |
原件:
1
复印件:
0
规格:A4
形式:纸质和电子
|
必要 |
无
无 |
上下连审材料 | 查看更多 |
17 | 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合同 |
原件:
1
复印件:
0
规格:A4
形式:纸质和电子
|
必要 |
无
无 |
上下连审材料 | 查看更多 |
18 | 保安服务管理制度、岗位责任制度、保安员管理制度 |
原件:
1
复印件:
0
规格:A4
形式:纸质和电子
|
必要 |
无
无 |
上下连审材料 | 查看更多 |
19 | 公司章程、公司组织机构设置情况 |
原件:
0
复印件:
1
规格:A4
形式:纸质和电子
|
必要 |
无
无 |
上下连审材料 | 查看更多 |
20 | 人民币1000万元以上注册资本的有效证明文件 |
原件:
0
复印件:
1
规格:A4
形式:纸质和电子
|
必要 |
无
无 |
上下连审材料 | 查看更多 |
是否可不见面办理 | 是 | |||
不见面实现路径 | 实现流程 | 材料收取方式 | 审批结果送达方式 | 快递费用承担 |
快递方式 | 申请人可选择网上申报,也可选择快递申报,申请材料通过快递方式收取。审核部门可选择通过网上、快递或代办等方式进行受理办理,作出审批决定,审批结果通过电子、快递或主动上门等方式送达。 | 快递收取 | 现场送达,快递送达,代办送达 | 申请人自行承担 |
代办方式 | 申请人可选择网上申报,也可选择由审核部门代办申报,申请材料通过代办方式收取。审核部门可选择通过网上、快递或代办等方式进行受理办理,作出审批决定,审批结果通过电子、快递或主动上门等方式送达。 | 代办收取 | 现场送达,快递送达,代办送达 | 申请人自行承担 |
备注 |
1.申请人选择“不见面”方式办理事项的,请详细填写快递送达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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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上办理深度 | 四级(★★★★) | |||
实现方式 | 该事项在实现网上预审的基础上,可通过快递代办方式收取纸质材料,审核机关网上受理办理。(网上公开、网上下载→网上预审→快递\代办收取纸质材料→网上受理办理→现场\快递\代办送达) |
本事项属于四星级事项,可通过快递或代办的方式提交申请材料。若您通过网上申请,不到现场(不见面)就可办结。
程序 | 责任处(科室) | 审查内容 | 审查标准 | 审查方式 | 办理时限 |
受理 | 市公安机关 |
窗口通过行政审批与公共便民服务系统预审,审查申请人提交的相关信息和材料是否完整和齐全。对申请材料不齐全不完整的的提出修改意见,出具《一次性告知通知书》;对形式符合要求的,通知申请人将纸质申请材料送至窗口(可快递)。 窗口工作人员对申请人申报材料的齐全性和合法性进行初审,对符合要求的申请予以受理并出具《受理通知书》;对申报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出具《一次性告知通知书》;对不符合要求的,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
《保安服务管理条例》(2009年10月13日国务院令第564号) |
网上审查 书面审查 |
不计算在办理期限内 |
审查 | 自治区公安厅治安总队 |
治安总队治安支队对材料的齐全性和合法性进行审查,在4个工作日内提出意见,上报审批。 市级公安机关治安部门对申报单位的场地进行现场勘查。 |
《保安服务管理条例》(2009年10月13日国务院令第564号) |
书面审查 |
自受理后第4个工作日完成 |
决定 | 自治区公安厅 |
在2个工作日内决定 |
《保安服务管理条例》(2009年10月13日国务院令第564号) |
书面审查 |
自受理后第10个工作日完成 |
送达 | 自治区政务服务大厅公安窗口 |
对批准申请的发放证照、出具《办结通知书》;对不批准申请的出具《不予许可通知书》。 |
《保安服务管理条例》(2009年10月13日国务院令第564号) |
结果送达 |
不计算在办理期限内 |
办事指南评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