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办件类型 | 承诺件 | ||||
实施主体 | 自治区新闻出版局(版权局) | 到办事现场次数 | 0 次 | ||||
法定办结时限 | 60 个工作日 | 承诺办结时限 | 30 个工作日 | ||||
办理地点 | 自治区政务服务大厅二楼营商服务区新闻出版局窗口(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文化西街108号),35路、42路、105路公交线路经停,可在光明广场公交站点上/下车。 | 办理时间 | 周一至周五,夏季上午09:00到12:00;下午14:30到17:30;冬季上午09:00到12:00;下午14:00到17:00;周六、周日及法定节假日不对外办理业务。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行使层级 | 自治区级 |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责任处(科室) | 无 | ||||
数量限制 | 无 | 业务办理系统 | 宁夏行政审批和公共服务系统 | ||||
事项状态 | 在用 | 事项版本 | 3 |
基本编码 | 640139025001 | 实施主体编码 | 116400000100647538 | ||||
实施编码 | 1164000001006475382640139025001 | 业务办理项编码 | 116400000100647538264013902500101 |
通办范围 | 未实现通办 | 中介服务 | 否 | ||||
联办机构 | 无 | 委托授权类型 | 审核上报权 | ||||
办理形式 |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快递申请 |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 是 | ||||
进驻政务大厅形式 | 窗口办理 | 不进驻理由 | 无 | ||||
到办事现场次数 | 0 | 必须现场办理原因说明 | 无 | ||||
是否网办 | 是 | 网上办理深度 | 互联网咨询^互联网收件^互联网预审^互联网受理^互联网办理^互联网办理结果信息反馈 | ||||
网办地址 | http://zwfw.nx.gov.cn |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 是 | ||||
是否支持自主终端办理 | 否 | 办理公示 | 宁夏政务服务网 |
审批结果类型 | ,证照 | 审批结果名称 | 《电影发行经营许可证》 | ||||
审批结果样本 | 下载表格 | 年审年检 | 否 |
咨询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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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投诉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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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见问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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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规】《电影管理条例》(2001年12月25日国务院令第342号) 第三十七条 设立电影发行单位,应当向所在地省、自 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电影行政部门提出申请;设立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电影发行单位,应当向国务院广 播电影电视行政部门提出申请。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电影行政部门或者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书之日起6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 不批准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批准的,发给《电影发行经营许可证》,申请人应当持《电影发行经营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依法领取营业执照;不批 准的,应当说明理由。 第三十九条 电影发行单位、电影放映单位变更业务范围,或者兼并其他电影发行单位、电影放映单位,或者因合并、分立而设立新的电影发行单位、电影放映单位的,应当依照本条例第三十七条或者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并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相应的登记手续。 电影发行单位、电影放映单位变更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或者终止电影发行、放映经营活动的,应当到原登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并向原审批的电影行政部门备案。 |
受理范围
服务对象 | 法人 | ||||||
面向法人事项主题分类
|
设立变更 | ||||||
面向法人地方特色主题分类
|
综合其他 |
受理条件
根据《电影管理条例》相关规定,电影放映单位设立及其变更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有电影放映单位的名称; 2、有电影放映企业经营章程; 3、有确定的业务范围; 4、有适应业务范围需要的组织机构和专业人员; 5、有适应业务范围需要的资金、场所和设备。 |
是否收费
序号 | 材料名称 | 材料形式 | 材料必要性 | 材料下载 | 材料提交方式 | 材料详情 |
1 | 设立电影发行单位申请书 |
原件:
1
复印件:
0
规格:A4
形式:纸质
|
必要 |
空白表格
示例样表 |
申请人提交 | 查看更多 |
2 | 《电影发行经营许可证》申请表 |
原件:
1
复印件:
1
规格:A4
形式:纸质
|
必要 |
空白表格
示例样表 |
申请人提交 | 查看更多 |
3 | 章程 |
原件:
0
复印件:
1
规格:A4
形式:纸质
|
必要 |
无
无 |
申请人提交 | 查看更多 |
4 | 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电影发行单位验资报告 |
原件:
1
复印件:
1
规格:A4
形式:纸质
|
必要 |
无
无 |
申请人提交 | 查看更多 |
5 | 电影发行单位法定代表人任职证明 |
原件:
1
复印件:
1
规格:A4
形式:纸质
|
必要 |
无
无 |
申请人提交 | 查看更多 |
6 | 电影发行单位法定代表人从业人员名单 |
原件:
1
复印件:
1
规格:A4
形式:纸质
|
必要 |
无
无 |
申请人提交 | 查看更多 |
7 | 电影发行单位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
原件:
1
复印件:
1
规格:A4
形式:纸质
|
必要 |
无
无 |
申请人提交 | 查看更多 |
8 | 代理发行过两部电影片的委托证明 |
原件:
1
复印件:
1
规格:A4
形式:纸质
|
必要 |
无
无 |
申请人提交 | 查看更多 |
9 | 居民身份证 |
原件:
1
复印件:
1
规格:A4
形式:纸质
|
非必要 |
无
无 |
可实现网络核验 | 查看更多 |
10 | 居民身份证 |
原件:
1
复印件:
1
规格:A4
形式:纸质
|
非必要 |
无
无 |
可实现网络核验 | 查看更多 |
11 | 营业执照 |
原件:
1
复印件:
1
规格:A4
形式:纸质
|
非必要 |
无
无 |
可实现网络核验 | 查看更多 |
12 | 居民身份证 |
原件:
1
复印件:
1
规格:A4
形式:纸质
|
非必要 |
无
无 |
可实现网络核验 | 查看更多 |
13 | 电影发行单位法定代表人办证代理人委托书 |
原件:
1
复印件:
1
规格:A4
形式:纸质
|
非必要 |
无
无 |
可实现网络核验 | 查看更多 |
是否可不见面办理 | 是 | |||
不见面实现路径 | 实现流程 | 材料收取方式 | 审批结果送达方式 | 快递费用承担 |
快递方式 | 申请人可选择网上申报,也可选择快递申报,申请材料通过快递方式收取。审核部门可选择通过网上、快递或代办等方式进行受理办理,作出审批决定,审批结果通过电子、快递或主动上门等方式送达。 | 快递收取 | 现场送达,快递送达,代办送达 | 申请人自行承担 |
代办方式 | 申请人可选择网上申报,也可选择由审核部门代办申报,申请材料通过代办方式收取。审核部门可选择通过网上、快递或代办等方式进行受理办理,作出审批决定,审批结果通过电子、快递或主动上门等方式送达。 | 代办收取 | 现场送达,快递送达,代办送达 | 申请人自行承担 |
备注 |
1.申请人选择“不见面”方式办理事项的,请详细填写快递送达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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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上办理深度 | 四级(★★★★) | |||
实现方式 | 该事项在实现网上预审的基础上,可通过快递代办方式收取纸质材料,审核机关网上受理办理。(网上公开、网上下载→网上预审→快递\代办收取纸质材料→网上受理办理→现场\快递\代办送达) |
本事项属于四星级事项,可通过快递或代办的方式提交申请材料。若您通过网上申请,不到现场(不见面)就可办结。
程序 | 责任处(科室) | 审查内容 | 审查标准 | 审查方式 | 办理时限 |
受理 | 自治区政务服务中心新闻出版局窗口 |
预审:政务服务大厅新闻出版局政务服务窗口受理岗工作人员,在线查看申请人提交的相关信息和材料。 |
1、审查申请人是否符合申报事项的条件。 2、审查申报材料的齐全性和合法性。 |
网上审查 |
不计算在办理期限内 |
审查 | 自治区新闻出版局传媒监管与电影处 |
处室工作人员对上传事项相关材料的真实性、可行性、合法性及是否具备审批条件进行初步审查及现场核查,并在12个工作日内提出初审意见,报处室负责人审核。 |
依据 《电影管理条例》(2001年国务院令第342号)第三十六条 设立电影发行单位、电影放映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电影发行单位、电影放映单位的名称、章程; (二)有确定的业务范围; (三)有适应业务范围需要的组织机构和专业人员; (四)有适应业务范围需要的资金、场所和设备;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对申请材料齐全性和合法性进行初审。 |
线下审查 |
自受理后第12个工作日完成 |
决定 | 自治区新闻出版局 |
根据法定标准和审批处室意见,在18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 |
依据 《电影管理条例》(2001年国务院令第342号)第三十六条 设立电影发行单位、电影放映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电影发行单位、电影放映单位的名称、章程; (二)有确定的业务范围; (三)有适应业务范围需要的组织机构和专业人员; (四)有适应业务范围需要的资金、场所和设备;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对申请材料齐全性和合法性进行初审。 |
线下审查 |
自受理后第30个工作日完成 |
送达 | 自治区政务服务中心新闻出版局窗口 |
对批准申请的发放证照、出具《办结通知书》;对不批准申请的出具《不予许可通知书》。 |
结果送达 |
结果送达 |
不计算在办理期限内 |
办事指南评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