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办件类型 | 承诺件 | ||||
实施主体 | 自治区地方金融监管局 | 到办事现场次数 | 1 次 | ||||
法定办结时限 | 20 个工作日 | 承诺办结时限 | 15 个工作日 | ||||
办理地点 | 自治区政务服务大厅二楼西北侧营商服务区地方金融监管局窗口(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文化西街108号),35路、42路、105路公交线路经停,可在光明广场公交站点上/下车。 | 办理时间 | 周一至周五,夏季上午09:00到12:00;下午14:30到17:30;冬季上午09:00到12:00;下午14:00到17:00;周六、周日及法定节假日不对外办理业务。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行使层级 | 自治区级 |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责任处(科室) | 无 | ||||
数量限制 | 根据我区权益类交易场所规划审慎审批。 | 业务办理系统 | 宁夏行政审批和公共服务系统 | ||||
事项状态 | 在用 | 事项版本 | 1 |
基本编码 | 640199001005 | 实施主体编码 | 11640000735995010B | ||||
实施编码 | 11640000735995010B2640199001005 | 业务办理项编码 | 11640000735995010B264019900100501 |
通办范围 | 未实现通办 | 中介服务 | 否 | ||||
联办机构 | 无 | 委托授权类型 | 审核上报权 | ||||
办理形式 | 窗口办理 |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 是 | ||||
进驻政务大厅形式 | 窗口办理 | 不进驻理由 | 无 | ||||
到办事现场次数 | 1 | 必须现场办理原因说明 | 需见本人核准。 | ||||
是否网办 | 否 | 网上办理深度 | 互联网咨询 | ||||
网办地址 | 无 |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 否 | ||||
是否支持自主终端办理 | 否 | 办理公示 | 宁夏政务服务网 |
审批结果类型 | 批文, | 审批结果名称 | 终止批复 | ||||
审批结果样本 | 下载表格 | 年审年检 | 否 |
咨询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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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投诉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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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见问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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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决定】《国务院关于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切实防范金融风险的决定》(国发﹝2011﹞38号) 第二条 对经国务院或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批准设立从事金融产品交易的交易场所,由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负责日常监管。其他交易场所均由省级人民政府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监管。 第三条 凡使用交易所字样的交易场所,除经国务院或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批准的外,必须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 对经国务院或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批准设立从事金融产品交易的交易场所,由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负责日常监管。其他交易场所均由省级人民政府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监管,并切实做好统计监测、违规处理和风险处置工作。 【规范性文件】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2﹞37号) 第四条 各省级人民政府应按照“总量控制、合理布局、审慎审批”的原则,统筹规划各类交易场所的数量规模和区域分布,制定交易场所品种结构规划和审查标准,审慎批准设立交易场所,使交易场所的设立与监管能力及实体经济发展水平相协调。 【规范性文件】《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交易场所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宁政发〔2015〕38号) 第十一条第一款 权益类交易场所的设立,申请人应当向自治区金融办提交筹建申请,有其他主管部门的,金融办可以征求该主管部门的意见;同时,可以征求所在地地级市人民政府的意见。 第二款 自治区金融办、商务厅、其他行业管理部门和地级市人民政府应对申请筹建的交易场所申报材料的完整性、真实性、申请要求的合理性、发起人(股东)资格等进行审核,并按照交易场所的设立原则提出意见。对于前款规定的审核通过的申请,应当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名称中含“交易所”字样的申请,在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前,应当征求全国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部际联席会议的意见。 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后,由自治区金融办向权益类交易场所申请人出具批准筹建文件。 |
受理范围
服务对象 | 法人 | ||||||
面向法人事项主题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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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立变更,商务贸易,法人注销 | ||||||
面向法人地方特色主题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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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其他 |
受理条件
自治区地方金融监管局批准设立,并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权益类交易场所及其分支机构。 |
是否收费
本事项属于二星级事项,不能进行网上申报,请到现场申报。
程序 | 责任处(科室) | 审查内容 | 审查标准 | 审查方式 | 办理时限 |
受理 | 政务服务大厅地方金融监管局窗口 |
政务服务窗口 对申请人申报材料的齐全性和合法性进行初审,对符合要求的申请予以受理并出具《受理通知书》;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出具《一次性告知通知书》;对不符合要求的,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
【国务院决定】《国务院关于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切实防范金融风险的决定》(国发﹝2011﹞38号) 【规范性文件】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2﹞37号) 【规范性文件】《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交易场所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宁政发〔2015〕38号) |
书面审查 |
不计算在办理期限内 |
审查 | 地方金融监管局行政审批办公室 |
地方金融监管局窗口首席代表对材料进行实质性进行审查,在5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查意见,并送达分管副局长。 |
【国务院决定】《国务院关于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切实防范金融风险的决定》(国发﹝2011﹞38号) 【规范性文件】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2﹞37号) 【规范性文件】《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交易场所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宁政发〔2015〕38号) |
书面审查 |
自受理后第5个工作日完成 |
决定 | 地方金融监管局行政审批委员会 |
对审查意见进行审核,在10个工作日内决定。 |
【国务院决定】《国务院关于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切实防范金融风险的决定》(国发﹝2011﹞38号) 【规范性文件】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2﹞37号) 【规范性文件】《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交易场所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宁政发〔2015〕38号) |
书面审查 |
自受理后第15个工作日完成 |
送达 | 政务服务大厅地方金融监管局窗口 |
根据决定,出具成立批复文件,对批准申请的发放《筹建通知书》、出具《办结通知书》;对不批准申请的出具《不予批准通知书》。 |
【国务院决定】《国务院关于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切实防范金融风险的决定》(国发﹝2011﹞38号) 【规范性文件】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2﹞37号) 【规范性文件】《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交易场所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宁政发〔2015〕38号) |
书面审查 |
不计算在办理期限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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