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办件类型 | 承诺件 | ||||
实施主体 | 自治区水利厅 | 到办事现场次数 | 0 次 | ||||
法定办结时限 | 20 个工作日 | 承诺办结时限 | 12 个工作日 | ||||
办理地点 | 自治区政务服务大厅二楼东北侧投资服务区水利厅窗口(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文化西街108号),35路、42路、105路公交线路经停,可在光明广场公交站点上/下车。 | 办理时间 | 周一至周五,夏季上午09:00到12:00;下午14:30到17:30;冬季上午09:00到12:00;下午14:00到17:00;周六、周日及法定节假日可预约办理。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行使层级 | 自治区级 |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责任处(科室) | 无 | ||||
数量限制 | 无 | 业务办理系统 | 宁夏行政审批和公共服务系统及专业系统 | ||||
事项状态 | 在用 | 事项版本 | 4 |
基本编码 | 000119012000 | 实施主体编码 | 11640000010065270U | ||||
实施编码 | 11640000010065270U2000119012000 | 业务办理项编码 | 11640000010065270U200011901200001 |
通办范围 | 未实现通办 | 中介服务 | 否 | ||||
联办机构 | 无 | 委托授权类型 | 审核上报权 | ||||
办理形式 | 网上办理 |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 是 | ||||
进驻政务大厅形式 | 窗口办理 | 不进驻理由 | 无 | ||||
到办事现场次数 | 0 | 必须现场办理原因说明 | 无 | ||||
是否网办 | 是 | 网上办理深度 | 互联网咨询^互联网收件^互联网预审^互联网受理^互联网办理^互联网办理结果信息反馈 | ||||
网办地址 | http://zwfw.nx.gov.cn |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 否 | ||||
是否支持自主终端办理 | 否 | 办理公示 | 宁夏政务服务网 |
审批结果类型 | 批文, | 审批结果名称 | 关于对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的批复 | ||||
审批结果样本 | 下载表格 | 年审年检 | 否 |
咨询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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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投诉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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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见问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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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1991年主席令第四十九号公布,2010年主席令第三十九号修订) 第二十五条 第一款:在山区、丘陵区、风沙区以及水土保持规划确定的容易发生水土流失的其他区域开办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生产建设项目,生产建设单位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并按照经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采取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措施。 第二十六条:依法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生产建设项目,生产建设单位未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或者水土保持方案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生产建设项目不得开工建设。 |
受理范围
服务对象 | 法人 | ||||||
面向法人事项主题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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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审批,国土和规划建设,水务气象 | ||||||
面向法人地方特色主题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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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立项 |
受理条件
1.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实行分级审批: 自治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 (1)自治区人民政府有关职能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征占地面积三十公顷以上或挖填土石方总量三十万立方米以上的生产建设项目; (2)中央立项,征占地面积不足五十公顷且挖填土石方总量不足五十万立方米的生产建设项目; (3)跨设区市的建设项目。 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 (1)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有关职能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生产建设项目; (2)自治区立项,征占地面积不足三十公顷且挖填土石方总量不足三十万立方米的生产建设项目(跨设区市项目除外); (3)跨县(市、区)的生产建设项目。 县(市,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 (1)县级人民政府有关职能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生产建设项目; (2)不需要办理立项手续的生产建设项目; (3)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的生产建设项目。 2. 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表)的条件 征占地面积在五公顷以上或挖填土石方量5万立方米以上的,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征占面积在五公顷及以下或挖填土石方量5万立方米及以下的,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 3.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表)的内容应当满足: (1)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 (2)依据《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技术规范(SL204-98)》、《水土保持综合治理技术规范(GB/T16453.1~16453.6-1996)》、《水利水电工程制图标准 水土保持图(SL73.6-2001)》等国家、行业、地方的水土保持技术规范、标准; (3)水土流失防治责任范围界定清楚、准确; (4)水土流失防治措施合理、有效,与周围环境相协调,并达到主体工程相同的设计深度; (5)水土保持投资估算编制依据、方法、结果正确; (6)水土保持监测的内容和方法得当。 4.项目的选址、建设等符合自治区水土保持总体规划和所在市、县(市、区)的水土保持规划; 5.建设项目涉及取用水资源的,建设项目取水许可已经审查批复。 |
是否收费
是否可不见面办理 | 是 | |||
不见面实现路径 | 实现流程 | 材料收取方式 | 审批结果送达方式 | 快递费用承担 |
全程网办方式 | 申请人进行网上申报,并将申请材料电子化后,提交审核部门预审。审核部门预审通过后,进行网上受理办理,作出审批决定,审批结果通过电子、快递或主动上门等方式送达。 | 电子收取 | 现场送达,快递送达,代办送达 | 申请人自行承担 |
备注 |
1.申请人选择“不见面”方式办理事项的,请详细填写快递送达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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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上办理深度 | 五级(★★★★★) | |||
实现方式 | 该事项已经实现全程网办,申请人可以通过网络提交和补正相关申请信息和材料,受理通过后直接进入办理程序,作出审批决定后,申请人可以通过网上支付缴费后,电子送达或快递代办送达证书结果。(网上公开、网上下载→网上预审→网上受理办理→电子\快递送达) |
本事项属于五星级事项,可全程网办事项,不需要提交纸质申请材料。若您通过网上申请,不到现场(不见面)就可办结。
程序 | 责任处(科室) | 审查内容 | 审查标准 | 审查方式 | 办理时限 |
受理 | 自治区政务服务大厅水利厅窗口 |
通过行政审批与公共便民服务系统,审查申请人提交的相关信息和材料是否完整和齐全,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进行审查,对符合要求的申请予以受理并出具《受理通知书》;对不符合要求的,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
1、申请事项是否属于受理范围;2、申请人是否具备申请资格或符合法定条件;3、申请材料是否完整、齐全。 |
书面审查、网上审查。 |
不计算在办理期限内 |
审查 | 自治区水土保持处 |
对申报材料和办理条件进行实质性审查,在8个工作日内提出意见,并送达审批办公室。 |
审查执行的法律法规、行业标准及有关规定。 |
书面审查、网上审查。 |
自窗口受理后第8个工作日完成 |
审查 | 自治区水土保持处 |
现场勘查方案的合理性;专家组全面评审合规性。 |
真实性、科学性审查。 |
现场勘查、技术审查、专家评审。 |
不计算在办理期限内 |
审查 | 自治区水利厅行政审批办公室 |
审核上报,在1个工作日内完成汇总意见。 |
审核办理流程、汇总并提出意见。 |
书面审查、网上审查。 |
自窗口受理后第9个工作日完成 |
决定 | 自治区水利厅 |
在3个工作日内决定 |
符合国家和自治区产业政策和行业规范。 |
书面审查、网上审查。 |
自窗口受理后第12个工作日完成 |
送达 | 自治区政务服务大厅水利厅窗口 |
对批准申请的发放批件,网上发送审批结果材料;申请人提出邮寄审批结果材料的,窗口通过EMS邮递。发送审批结果材料的同时,电话或短信告知申请人。对不批准申请的出具《不予许可通知书》或不予许可批复。 |
依据审查、决定意见办结 |
结果送达 |
不计算在办理期限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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