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办件类型 | 承诺件 | ||||
实施主体 | 自治区新闻出版局(版权局) | 到办事现场次数 | 1 次 | ||||
法定办结时限 | 30 个工作日 | 承诺办结时限 | 15 个工作日 | ||||
办理地点 | 自治区政务服务大厅二楼营商服务区新闻出版局窗口(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文化西街108号),35路、42路、105路公交线路经停,可在光明广场公交站点上/下车。 | 办理时间 | 周一至周五,夏季上午09:00到12:00;下午14:30到17:30;冬季上午09:00到12:00;下午14:00到17:00;周六、周日及法定节假日不对外办理业务。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行使层级 | 自治区级 |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责任处(科室) | 无 | ||||
数量限制 | 无。 | 业务办理系统 | 宁夏行政审批和公共服务系统 | ||||
事项状态 | 在用 | 事项版本 | 2 |
基本编码 | 000139013000 | 实施主体编码 | 116400000100647538 | ||||
实施编码 | 1164000001006475382000139013000 | 业务办理项编码 | 116400000100647538200013901300001 |
通办范围 | 未实现通办 | 中介服务 | 否 | ||||
联办机构 | 无 | 委托授权类型 | 审核上报权 | ||||
办理形式 |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 |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 是 | ||||
进驻政务大厅形式 | 窗口办理 | 不进驻理由 | 无 | ||||
到办事现场次数 | 1 | 必须现场办理原因说明 | 提交材料 | ||||
是否网办 | 是 | 网上办理深度 | 互联网咨询^互联网收件^互联网预审^互联网受理^互联网办理^互联网办理结果信息反馈 | ||||
网办地址 | http://zwfw.nx.gov.cn |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 是 | ||||
是否支持自主终端办理 | 否 | 办理公示 | 宁夏政务服务网 |
审批结果类型 | 证照, | 审批结果名称 | 出版物经营许可证 | ||||
审批结果样本 | 下载表格 | 年审年检 | 否 |
咨询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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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投诉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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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见问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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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规】《出版管理条例》(2016年2月6日国务院令第666号第四次修订) 第三十五条第一款 单位从事出版物批发业务的,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审核许可。 第三十七条第一款 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变更《出版物经营许可证》登记事项,或者兼并、合并、分立的,应当依照本条例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部门规章】《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2016年4月26日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令第10号) 第七条 单位从事出版物批发业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已完成工商注册登记,具有法人资格; (二)工商登记经营范围含出版物批发业务; (三)有与出版物批发业务相适应的设备和固定的经营场所,经营场所面积合计不少于50平方米; (四)具备健全的管理制度并具有符合行业标准的信息管理系统。 本规定所称经营场所,是指企业在工商行政主管部门注册登记的住所。 第八条 单位申请从事出版物批发业务,可向所在地地市级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提交申请材料,地市级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在接受申请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审核后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申请单位也可直接报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批准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颁发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并报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备案。不予批准的,应当向申请人书面说明理由。 申请材料包括下列书面材料: (一)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 (二)申请书,载明单位基本情况及申请事项; (三)企业章程; (四)注册资本数额、来源及性质证明; (五)经营场所情况及使用权证明; (六)法定代表人及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 (七)企业信息管理系统情况的证明材料。 |
受理范围
服务对象 | 法人 | ||||||
面向法人事项主题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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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立变更,准营准办,资质认证,年检年审 | ||||||
面向法人地方特色主题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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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其他 |
受理条件
单位从事出版物批发业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已完成工商注册登记,具有法人资格; 2.工商登记经营范围含出版物批发业务; 3.有与出版物批发业务相适应的设备和固定的经营场所,经营场所面积合计不少于50平方米; 4.具备健全的管理制度并具有符合行业标准的信息管理系统。 本规定所称经营场所,是指企业在工商行政主管部门注册登记的住所。 |
是否收费
序号 | 材料名称 | 材料形式 | 材料必要性 | 材料下载 | 材料提交方式 | 材料详情 |
1 | 出版物经营许可证 |
原件:
0
复印件:
1
规格:A4
形式:纸质
|
必要 |
无
无 |
申请人提交 | 查看更多 |
2 | 经营场所使用权证明 |
原件:
0
复印件:
1
规格:A4
形式:纸质
|
必要 |
无
无 |
申请人提交 | 查看更多 |
3 | 申请书 |
原件:
1
复印件:
0
规格:A4
形式:纸质
|
必要 |
空白表格
示例样表 |
申请人提交 | 查看更多 |
4 | 居民身份证 |
原件:
0
复印件:
1
规格:A4
形式:纸质
|
非必要 |
无
无 |
可实现网络核验 | 查看更多 |
5 | 营业执照 |
原件:
0
复印件:
1
规格:A4
形式:纸质
|
非必要 |
无
无 |
可实现网络核验 | 查看更多 |
本事项属于三星级事项,可进行网上预审。若您通过网上申请,最多跑1次即可办结。
程序 | 责任处(科室) | 审查内容 | 审查标准 | 审查方式 | 办理时限 |
受理 | 自治区政务服务新闻出版局窗口 |
预审:政务服务大厅新闻出版局政务服务窗口受理岗工作人员,在线查看申请人提交的相关信息和材料。 |
1、审查申请人是否符合申报事项的条件。 2、审查申报材料的齐全性和合法性。 |
书面审查 |
不计算在办理期限内 |
审查 | 自治区新闻出版局印刷发行处 |
处室工作人员对事项相关材料的真实性、可行性、合法性及是否具备审批条件进行初步审查及现场核查,并在5个工作日内提出初审意见,送处室负责人审核。 |
【行政法规】《出版管理条例》(2001年12月12日国务院第50次常务会议通过,于2001年12月25日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颁布,自2002年2月1日起施行 根据2016年02月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国务院令第666号)第四次修订。 第三十六条 从事报纸、期刊、图书批发业务的单位,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审核许可,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从事报纸、期刊、图书批发业务。 第三十七条 从事报纸、期刊、图书零售业务的单位和个人,须经县级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审核许可,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从事出版物零售业务。 【部门规章】《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2016年4月26日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局务会议通过,并经商务部同意,自2016年6月1日起施行。(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令 第10号)。 第九条 申请设立出版物批发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申请从事出版物批发业务,须向所在地地市级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提交申请材料,经审核后报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审批。 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的单位和个人终止经营活动的,应当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销登记,并向原批准的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备案。单位申请从事出版物批发业务,可向所在地地市级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提交申请材料,地市级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在接受申请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审核后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申请单位也可直接报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批准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颁发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并报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备案。不予批准的,应当向申请人书面说明理由。 |
书面审查、实地勘察 |
自受理后第7个工作日完成 |
决定 | 自治区新闻出版局印刷发行处 |
分管领导根据法定标准和审批处室意见,在13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 |
【行政法规】《出版管理条例》(2001年12月12日国务院第50次常务会议通过,于2001年12月25日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颁布,自2002年2月1日起施行 根据2016年02月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国务院令第666号)第四次修订。 第三十六条 从事报纸、期刊、图书批发业务的单位,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审核许可,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从事报纸、期刊、图书批发业务。 第三十七条 从事报纸、期刊、图书零售业务的单位和个人,须经县级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审核许可,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从事出版物零售业务。 【部门规章】《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2016年4月26日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局务会议通过,并经商务部同意,自2016年6月1日起施行。(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令 第10号)。 第九条 申请设立出版物批发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申请从事出版物批发业务,须向所在地地市级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提交申请材料,经审核后报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审批。 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的单位和个人终止经营活动的,应当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销登记,并向原批准的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备案。单位申请从事出版物批发业务,可向所在地地市级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提交申请材料,地市级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在接受申请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审核后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申请单位也可直接报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批准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颁发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并报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备案。不予批准的,应当向申请人书面说明理由。 |
书面审查 |
自受理后第13个工作日完成 |
送达 | 自治区政务服务新闻出版局窗口 |
对批准申请的发放证照、出具《办结通知书》;对不批准申请的出具《不予许可通知书》。 |
【行政法规】《出版管理条例》(2001年12月12日国务院第50次常务会议通过,于2001年12月25日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颁布,自2002年2月1日起施行 根据2016年02月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国务院令第666号)第四次修订。 第三十六条 从事报纸、期刊、图书批发业务的单位,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审核许可,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从事报纸、期刊、图书批发业务。 第三十七条 从事报纸、期刊、图书零售业务的单位和个人,须经县级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审核许可,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从事出版物零售业务。 【部门规章】《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2016年4月26日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局务会议通过,并经商务部同意,自2016年6月1日起施行。(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令 第10号)。 第九条 申请设立出版物批发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申请从事出版物批发业务,须向所在地地市级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提交申请材料,经审核后报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审批。 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的单位和个人终止经营活动的,应当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销登记,并向原批准的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备案。单位申请从事出版物批发业务,可向所在地地市级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提交申请材料,地市级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在接受申请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审核后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申请单位也可直接报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批准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颁发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并报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备案。不予批准的,应当向申请人书面说明理由。 |
结果送达 |
自受理后第15个工作日完成 |
办事指南评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