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办件类型 | 承诺件 | ||||
实施主体 | 自治区新闻出版局(版权局) | 到办事现场次数 | 0 次 | ||||
法定办结时限 | 90 个工作日 | 承诺办结时限 | 20 个工作日 | ||||
办理地点 | 自治区政务服务大厅二楼营商服务区新闻出版局窗口(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文化西街108号),35路、42路、105路公交线路经停,可在光明广场公交站点上/下车。 | 办理时间 | 周一至周五,夏季上午09:00到12:00;下午14:30到17:30;冬季上午09:00到12:00;下午14:00到17:00;周六、周日及法定节假日不对外办理业务。 |
权力来源 | 上级下放 | 行使层级 | 自治区级 | ||||
实施主体性质 | 授权组织 | 责任处(科室) | 无 | ||||
数量限制 | 无 | 业务办理系统 | 宁夏行政审批和公共服务系统 | ||||
事项状态 | 在用 | 事项版本 | 3 |
基本编码 | 000139001000 | 实施主体编码 | 116400000100647538 | ||||
实施编码 | 1164000001006475382000139001000 | 业务办理项编码 | 116400000100647538200013900100002 |
通办范围 | 未实现通办 | 中介服务 | 否 | ||||
联办机构 | 无 | 委托授权类型 | 审核上报权 | ||||
办理形式 |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快递申请 |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 是 | ||||
进驻政务大厅形式 | 窗口办理 | 不进驻理由 | 无 | ||||
到办事现场次数 | 0 | 必须现场办理原因说明 | 无 | ||||
是否网办 | 是 | 网上办理深度 | 互联网咨询^互联网收件^互联网预审^互联网受理^互联网办理^互联网办理结果信息反馈 | ||||
网办地址 | http://zwfw.nx.gov.cn/bmsxlby.jsp?urltype=tree.TreeTempUrl&wbtreeid=2314&deptId=ZZQ1102 |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 是 | ||||
是否支持自主终端办理 | 否 | 办理公示 | 宁夏政务服务网 |
审批结果类型 | 其他, | 审批结果名称 | 关于同意变更XXX出版物名称(刊期)的批复 | ||||
审批结果样本 | 下载表格 | 年审年检 | 否 |
咨询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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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投诉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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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见问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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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门规章】《电子出版物出版管理规定》(2015年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令第3号修订) 第十四条 申请出版连续型电子出版物,经主管单位同意后,由主办单位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经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报新闻出版总署审批。 本规定所称连续型电子出版物,是指有固定名称,用卷、期、册或者年、月顺序编号,按照一定周期出版的电子出版物。 第十五条 申请出版连续型电子出版物,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书,应当载明连续型电子出版物的名称、刊期、媒体形态、业务范围、读者对象、栏目设置、文种等; (二)主管单位的审核意见。 申请出版配报纸、期刊的连续型电子出版物,还须报送报纸、期刊样本。 第十六条 经批准出版的连续型电子出版物,新增或者改变连续型电子出版物的名称、刊期与出版范围的,须按照本规定第十四条、第十五条办理审批手续。 第十九条 电子出版物出版单位应于每年12月1日前将下一年度的出版计划报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报新闻出版总署备案。 |
受理范围
服务对象 | 法人 | ||||||
面向法人事项主题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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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立变更 | ||||||
面向法人地方特色主题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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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其他 |
受理条件
1.有出版单位的名称、章程; 2.有符合新闻出版署认定的主办单位及其必要的上级主管部门; 3.有确定的业务范围; 4.有必需的资金和设备; 5.有固定的工作场所; 6.有适应业务范围需要的组织机构,有六人以上熟悉电子出版物出版业务并具有编辑、计算机及其相关专业中级以上职称的专业人员,其中主要负责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应当具有高级职称。 审批设立电子出版物出版单位,除依照前款所列条件外,还应当符合电子出版物出版单位总量、结构、布局的规划。 |
是否收费
是否可不见面办理 | 是 | |||
不见面实现路径 | 实现流程 | 材料收取方式 | 审批结果送达方式 | 快递费用承担 |
快递方式 | 申请人可选择网上申报,也可选择快递申报,申请材料通过快递方式收取。审核部门可选择通过网上、快递或代办等方式进行受理办理,作出审批决定,审批结果通过电子、快递或主动上门等方式送达。 | 快递收取 | 现场送达,快递送达,代办送达 | 申请人自行承担 |
代办方式 | 申请人可选择网上申报,也可选择由审核部门代办申报,申请材料通过代办方式收取。审核部门可选择通过网上、快递或代办等方式进行受理办理,作出审批决定,审批结果通过电子、快递或主动上门等方式送达。 | 代办收取 | 现场送达,快递送达,代办送达 | 申请人自行承担 |
备注 |
1.申请人选择“不见面”方式办理事项的,请详细填写快递送达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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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上办理深度 | 四级(★★★★) | |||
实现方式 | 该事项在实现网上预审的基础上,可通过快递代办方式收取纸质材料,审核机关网上受理办理。(网上公开、网上下载→网上预审→快递\代办收取纸质材料→网上受理办理→现场\快递\代办送达) |
本事项属于四星级事项,可通过快递或代办的方式提交申请材料。若您通过网上申请,不到现场(不见面)就可办结。
程序 | 责任处(科室) | 审查内容 | 审查标准 | 审查方式 | 办理时限 |
受理 | 自治区政务服务中心新闻出版局窗口 |
预审:政务服务大厅新闻出版局政务服务窗口受理岗工作人员,在线查看申请人提交的相关信息和材料。 |
1、审查申请人是否符合申报事项的条件。 2、审查申报材料的齐全性和合法性。 |
网上审查 |
不计算在办理期限内 |
审查 | 自治区新闻出版局出版管理处 |
处室工作人员对上传事项相关材料的真实性、可行性、合法性及是否具备审批条件进行初步审查及现场核查,并在5个工作日内提出初审意见,报处室负责人审核。 |
(国发〔2010〕21号)附件2《国务院决定下放管理层级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2010年7月4日《国务院关于第五批取消和下放管理层级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 第六十一项:将“改变连续型电子出版物刊期审批”下放省级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 《出版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4号,2001年12月25日公布,2011年3月16日国务院第147次常务会议修订) 第十七条第二款:“出版单位除前款所列变更事项外的其他事项的变更,应当经主办单位及其主管机关审查同意,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变更登记,并报国务院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出版单位属于事业单位法人的,还应当持批准文件到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属于企业法人的,还应当持批准文件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 《电子出版物出版管理规定》(新闻出版总署令第34号,2008年2月21日颁布) 第十四条第一款:“申请出版连续型电子出版物,经主管单位同意后,由主办单位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经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报新闻出版总署审批。” 第十六条:“经批准出版的连续型电子出版物,新增或者改变连续型电子出版物的名称、刊期与出版范围的,须按照本规定第十四条、第十五条办理审批手续。” |
审查方式主要包括: 网上审查;法律、法规或规章规定的其他审查方式。 |
自受理后第5个工作日完成 |
决定 | 自治区新闻出版局 |
根据法定标准和审批处室意见,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 |
(国发〔2010〕21号)附件2《国务院决定下放管理层级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2010年7月4日《国务院关于第五批取消和下放管理层级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 第六十一项:将“改变连续型电子出版物刊期审批”下放省级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 《出版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4号,2001年12月25日公布,2011年3月16日国务院第147次常务会议修订) 第十七条第二款:“出版单位除前款所列变更事项外的其他事项的变更,应当经主办单位及其主管机关审查同意,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变更登记,并报国务院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出版单位属于事业单位法人的,还应当持批准文件到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属于企业法人的,还应当持批准文件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 《电子出版物出版管理规定》(新闻出版总署令第34号,2008年2月21日颁布) 第十四条第一款:“申请出版连续型电子出版物,经主管单位同意后,由主办单位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经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报新闻出版总署审批。” 第十六条:“经批准出版的连续型电子出版物,新增或者改变连续型电子出版物的名称、刊期与出版范围的,须按照本规定第十四条、第十五条办理审批手续。” |
审查方式主要包括: 网上审查;法律、法规或规章规定的其他审查方式。 |
自受理后第20个工作日完成 |
送达 | 自治区政务服务中心新闻出版局窗口 |
对批准申请的发放证照、出具《办结通知书》;对不批准申请的出具《不予许可通知书》。 |
无 |
无 |
不计算在办理期限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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