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办件类型 | 承诺件 | ||||
实施主体 | 自治区新闻出版局(版权局) | 到办事现场次数 | 0 次 | ||||
法定办结时限 | 60 个工作日 | 承诺办结时限 | 30 个工作日 | ||||
办理地点 | 自治区政务服务大厅二楼营商服务区新闻出版局窗口(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文化西街108号),35路、42路、105路公交线路经停,可在光明广场公交站点上/下车。 | 办理时间 | 周一至周五,夏季上午09:00到12:00;下午14:30到17:30;冬季上午09:00到12:00;下午14:00到17:00;周六、周日及法定节假日不对外办理业务。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行使层级 | 自治区级 |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责任处(科室) | 无 | ||||
数量限制 | 无 | 业务办理系统 | 宁夏行政审批和公共服务系统 | ||||
事项状态 | 在用 | 事项版本 | 2 |
基本编码 | 000139015000 | 实施主体编码 | 116400000100647538 | ||||
实施编码 | 1164000001006475382000139015000 | 业务办理项编码 | 116400000100647538200013901500001 |
通办范围 | 未实现通办 | 中介服务 | 否 | ||||
联办机构 | 无 | 委托授权类型 | 审核上报权 | ||||
办理形式 |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快递申请 |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 是 | ||||
进驻政务大厅形式 | 窗口办理 | 不进驻理由 | 无 | ||||
到办事现场次数 | 0 | 必须现场办理原因说明 | 无 | ||||
是否网办 | 是 | 网上办理深度 | 互联网咨询^互联网收件^互联网预审^互联网受理^互联网办理^互联网办理结果信息反馈 | ||||
网办地址 | http://zwfw.nx.gov.cn |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 是 | ||||
是否支持自主终端办理 | 否 | 办理公示 | 宁夏政务服务网 |
审批结果类型 | ,无 | 审批结果名称 | 无 | ||||
审批结果样本 | 下载表格 | 年审年检 | 无 |
咨询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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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投诉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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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见问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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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规】《音像制品管理条例》(2016年2月6日国务院第666号令第三次修订) 第十七条 音像出版单位以外的单位设立的独立从事音像制品制作业务的单位(以下简称音像制作单位)申请从事音像制品制作业务,由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批准的,发给《音像制品制作许可证》;不批准的,应当说明理由。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单位的设立,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音像制作单位的名称、地址; (二)音像制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住址、资格证明文件; (三)音像制作单位的资金来源和数额。 审批从事音像制品制作业务申请,除依照前款所列条件外,还应当兼顾音像制作单位总量、布局和结构。 第十八条 音像制作单位变更名称、业务范围,或者兼并其他音像制作单位,或者因合并、分立而设立新的音像制作单位的,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音像制作单位变更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或者终止制作经营活动的,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四十八条 除本条例第三十五条外,电子出版物的出版、制作、复制、进口、批发、零售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
受理范围
服务对象 | 法人 | ||||||
面向法人事项主题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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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立变更 | ||||||
面向法人地方特色主题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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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其他 |
受理条件
设立条件: 一、有电子出版物出版单位的名称、章程; 二、有符合新闻出版总署认定条件的主管、主办单位; 三、有确定的电子出版物出版业务范围; 四、有200万元以上的注册资本; 五、有适应业务范围需要的设备和工作场所,其固定工作场所面积不得少于200平方米; 六、有适应业务范围需要的组织机构,有2人以上具有中级以上出版专业职业资格;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除依照前款所列条件外,还应当符合国家关于电子出版物出版单位总量、结构、布局的规划。 变更条件: 1.有确定的业务范围; 2.有符合《音像制品管理条例》规定的章程; 3.有适应业务范围需要的组织机构和符合规定资格条件的音像制品制作专业人员; 4.有必需的资金、设备和固定的制作场所; 5.已经领有《音像制品制作许可证》; 6.变更地址、法人代表、经济性质等登记事项的,还需获得市场监管部门已变更的《营业执照》。 审批变更音像制品制作单位,还应当兼顾音像制品制作单位总量、结构、布局。 |
是否收费
序号 | 材料名称 | 材料形式 | 材料必要性 | 材料下载 | 材料提交方式 | 材料详情 |
1 | 申请书 |
原件:
1
复印件:
1
规格:A4
形式:纸质和电子
|
必要 |
空白表格
示例样表 |
申请人提交 | 查看更多 |
2 | 主管单位同意文件 |
原件:
1
复印件:
0
规格:A4
形式:纸质
|
必要 |
无
无 |
申请人提交 | 查看更多 |
3 | 主办单位的国有资产证明文件 |
原件:
1
复印件:
0
规格:A4
形式:纸质
|
必要 |
无
无 |
申请人提交 | 查看更多 |
4 | 主管单位的国有资产证明文件 |
原件:
1
复印件:
0
规格:A4
形式:纸质
|
必要 |
无
无 |
申请人提交 | 查看更多 |
5 | 设立电子出版物出版单位申请表 |
原件:
1
复印件:
0
规格:A4
形式:纸质
|
必要 |
空白表格
示例样表 |
申请人提交 | 查看更多 |
6 | 拟任出版单位出版专业职业资格证书 |
原件:
0
复印件:
1
规格:A4
形式:纸质
|
必要 |
无
无 |
申请人提交 | 查看更多 |
7 | 编辑出版人员的出版专业职业资格证书 |
原件:
0
复印件:
1
规格:A4
形式:纸质
|
必要 |
无
无 |
申请人提交 | 查看更多 |
8 | 工作场所使用证明文件 |
原件:
0
复印件:
1
规格:A4
形式:纸质
|
必要 |
无
无 |
申请人提交 | 查看更多 |
9 | 提供设立事业单位批准文件 |
原件:
0
复印件:
1
规格:A4
形式:纸质
|
必要 |
无
无 |
申请人提交 | 查看更多 |
10 | 居民身份证 |
原件:
0
复印件:
1
规格:A4
形式:纸质
|
非必要 |
无
无 |
可实现网络核验 | 查看更多 |
11 | 居民身份证 |
原件:
0
复印件:
1
规格:A4
形式:纸质
|
非必要 |
无
无 |
可实现网络核验 | 查看更多 |
12 | 居民身份证 |
原件:
0
复印件:
1
规格:A4
形式:纸质
|
非必要 |
无
无 |
可实现网络核验 | 查看更多 |
13 | 居民身份证 |
原件:
0
复印件:
1
规格:A4
形式:纸质
|
非必要 |
无
无 |
可实现网络核验 | 查看更多 |
是否可不见面办理 | 是 | |||
不见面实现路径 | 实现流程 | 材料收取方式 | 审批结果送达方式 | 快递费用承担 |
快递方式 | 申请人可选择网上申报,也可选择快递申报,申请材料通过快递方式收取。审核部门可选择通过网上、快递或代办等方式进行受理办理,作出审批决定,审批结果通过电子、快递或主动上门等方式送达。 | 快递收取 | 现场送达,快递送达,代办送达 | 申请人自行承担 |
代办方式 | 申请人可选择网上申报,也可选择由审核部门代办申报,申请材料通过代办方式收取。审核部门可选择通过网上、快递或代办等方式进行受理办理,作出审批决定,审批结果通过电子、快递或主动上门等方式送达。 | 代办收取 | 现场送达,快递送达,代办送达 | 申请人自行承担 |
备注 |
1.申请人选择“不见面”方式办理事项的,请详细填写快递送达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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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上办理深度 | 四级(★★★★) | |||
实现方式 | 该事项在实现网上预审的基础上,可通过快递代办方式收取纸质材料,审核机关网上受理办理。(网上公开、网上下载→网上预审→快递\代办收取纸质材料→网上受理办理→现场\快递\代办送达) |
本事项属于四星级事项,可通过快递或代办的方式提交申请材料。若您通过网上申请,不到现场(不见面)就可办结。
程序 | 责任处(科室) | 审查内容 | 审查标准 | 审查方式 | 办理时限 |
受理 | 自治区政务服务中心新闻出版局窗口 |
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出具《一次性告知书》。对不符合要求的,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告知权力救济渠道。对申请材料齐全或符合法定形式的,出具《受理通知书》。 |
审查执行的法律法规、行业标准及有关规定。 |
书面审查 |
不计算在办理期限内 |
审查 | 自治区新闻出版局出版管理处 |
宁夏新闻出版局出版管理处在10个工作日内提出意见,(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完善) |
审查执行的法律法规、行业标准及有关规定。 |
书面审查 |
自受理后第10个工作日完成 |
决定 | 自治区新闻出版局出版管理处 |
在5个工作日内决定。 |
审查执行的法律法规、行业标准及有关规定。 |
书面审查 |
自受理后第15个工作日完成 |
送达 | 自治区政务服务中心新闻出版局窗口 |
对批准申请的出具《办结通知书》,对不批准申请的出具《不予许可通知书》,并告知权力救济渠道 |
审查执行的法律法规、行业标准及有关规定。 |
结果送达 |
不计算在办理期限内 |
办事指南评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