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办件类型 | 承诺件 | ||||
实施主体 | 自治区司法厅 | 到办事现场次数 | 0 次 | ||||
法定办结时限 | 180 个工作日 | 承诺办结时限 | 90 个工作日 | ||||
办理地点 | 自治区政务服务大厅三楼东南侧政法服务区司法厅窗口(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文化西街108号),35路、42路、105路公交线路经停,可在光明广场公交站点上/下车。 | 办理时间 | 周一至周五,夏季上午09:00到12:00;下午14:30到17:30;冬季上午09:00到12:00;下午14:00到17:00;周六、周日及法定节假日不对外办理业务。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行使层级 | 自治区级 |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责任处(科室) | 无 | ||||
数量限制 | 无 | 业务办理系统 | 宁夏行政审批和公共服务系统及专业系统 | ||||
事项状态 | 在用 | 事项版本 | 4 |
基本编码 | 000112004000 | 实施主体编码 | 11640000010065406J | ||||
实施编码 | 11640000010065406J2000112004000 | 业务办理项编码 | 11640000010065406J200011200400001 |
通办范围 | 未实现通办 | 中介服务 | 否 | ||||
联办机构 | 无 | 委托授权类型 | 审核上报权 | ||||
办理形式 |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快递申请 |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 是 | ||||
进驻政务大厅形式 | 窗口办理 | 不进驻理由 | 无 | ||||
到办事现场次数 | 0 | 必须现场办理原因说明 | 无 | ||||
是否网办 | 是 | 网上办理深度 | 互联网咨询^互联网收件^互联网预审^互联网受理^互联网办理^互联网办理结果信息反馈 | ||||
网办地址 | http://zwfw.nx.gov.cn |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 是 | ||||
是否支持自主终端办理 | 否 | 办理公示 | 宁夏政务服务网 |
审批结果类型 | ,无 | 审批结果名称 | 无 | ||||
审批结果样本 | 无 | 年审年检 | 无 |
咨询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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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投诉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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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见问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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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决定】《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4〕27 号) 附件1 国务院决定取消和下放管理层级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 第7 项 港澳台律师事务所驻内地或大陆代表机构派驻代表执业许可,下放至省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主管部门实施。 【部门规章】《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律师事务所驻内地代表机构管理办法》(2015 年司法部令第131 号修正) 第九条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 应当自收到申请文件材料之日起6个月内审查完毕并作出决定,对许可设立的代表处发给执业执照,并对其代表发给执业证书,同时办理注册手续;对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其理由。 第十条代表处及其代表每年应当注册一次。 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 (局) 应当自接到注册申请之日起2 日内办理注册手续。 |
受理范围
服务对象 | 自然人或法人 | ||||||
面向自然人事项主题分类
面向法人事项主题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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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公证,设立变更,司法公证 | ||||||
面向自然人地方特色主题分类
面向法人地方特色主题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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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综合其他 |
受理条件
1.该律师事务所已在港、澳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合法执业,并且没有因违反律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受到处罚; 2.代表处的代表应当是执业律师和港、澳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律师公会会员,并且已在内地(大陆)以外执业不少于2年,没有受过刑事处罚或者没有因违反职业道德、执业纪律受过处罚;其中,首席代表已在内地以外执业不少于3年,并且是该律师事务所的合伙人或者是相同职位的人员; 3.有在宁夏地区设立代表处开展法律服务业务的实际需要。 |
是否收费
序号 | 材料名称 | 材料形式 | 材料必要性 | 材料下载 | 材料提交方式 | 材料详情 |
1 | 该律师事务所主要负责人签署的设立代表处、派驻代表的申请书 |
原件:
1
复印件:
0
规格:A4纸
形式:纸质和电子
|
必要 |
空白表格
示例样表 |
申请人提交 | 查看更多 |
2 | 该律师事务所在其本特别行政区已经合法设立的证明文件 |
原件:
1
复印件:
0
规格:A4纸
形式:纸质和电子
|
必要 |
无
无 |
申请人提交 | 查看更多 |
3 | 该律师事务所的合伙协议或者成立章程以及负责人、合伙人名单 |
原件:
1
复印件:
0
规格:A4纸
形式:纸质和电子
|
必要 |
无
无 |
申请人提交 | 查看更多 |
4 | 授权委托书 |
原件:
1
复印件:
0
规格:A4纸
形式:纸质和电子
|
必要 |
无
无 |
申请人提交 | 查看更多 |
5 | 代表处各拟任代表的律师执业资格以及拟任首席代表已在内地以外执业不少于3年、其他拟任代表已在内地以外执业不少于2年的证明文件 |
原件:
1
复印件:
0
规格:A4纸
形式:纸质和电子
|
必要 |
无
无 |
申请人提交 | 查看更多 |
6 | 该律师事务所所在特别行政区的律师协会出具的该代表处各拟任代表为本地区律师协会会员的证明文件 |
原件:
1
复印件:
0
规格:A4纸
形式:纸质和电子
|
必要 |
无
无 |
申请人提交 | 查看更多 |
7 | 该律师事务所所在特别行政区的律师管理机构出具的该律师事务所以及各拟任代表没有受过刑事处罚和没有因违反律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受过处罚的证明文件 |
原件:
1
复印件:
0
规格:A4纸
形式:纸质和电子
|
必要 |
无
无 |
申请人提交 | 查看更多 |
8 | 拟任首席代表系该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或者相同职位人员的确认书 |
原件:
1
复印件:
0
规格:A4纸
形式:纸质和电子
|
必要 |
无
无 |
申请人提交 | 查看更多 |
是否可不见面办理 | 是 | |||
不见面实现路径 | 实现流程 | 材料收取方式 | 审批结果送达方式 | 快递费用承担 |
快递方式 | 申请人可选择网上申报,也可选择快递申报,申请材料通过快递方式收取。审核部门可选择通过网上、快递或代办等方式进行受理办理,作出审批决定,审批结果通过电子、快递或主动上门等方式送达。 | 快递收取 | 现场送达,快递送达,代办送达 | 申请人自行承担 |
代办方式 | 申请人可选择网上申报,也可选择由审核部门代办申报,申请材料通过代办方式收取。审核部门可选择通过网上、快递或代办等方式进行受理办理,作出审批决定,审批结果通过电子、快递或主动上门等方式送达。 | 代办收取 | 现场送达,快递送达,代办送达 | 申请人自行承担 |
备注 |
1.申请人选择“不见面”方式办理事项的,请详细填写快递送达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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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上办理深度 | 四级(★★★★) | |||
实现方式 | 该事项在实现网上预审的基础上,可通过快递代办方式收取纸质材料,审核机关网上受理办理。(网上公开、网上下载→网上预审→快递\代办收取纸质材料→网上受理办理→现场\快递\代办送达) |
本事项属于四星级事项,可通过快递或代办的方式提交申请材料。若您通过网上申请,不到现场(不见面)就可办结。
程序 | 责任处(科室) | 审查内容 | 审查标准 | 审查方式 | 办理时限 |
受理 | 自治区政务服务大厅司法厅窗口 |
核验:申请人携带或邮寄预审通过的原件到政务服务窗口(部门),政务服务窗口(部门)进行现场核验,审核通过后,出具《受理通知书》。 |
《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律师事务所驻内地代表机构管理办法 》 |
书面审查 |
不计算在办理期限内 |
审查 | 自治区政务服务大厅司法厅窗口 |
对材料进行实质性审查,在5个工作日内提出意见。 |
《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律师事务所驻内地代表机构管理办法 》 |
书面审查 |
自受理后第50个工作日完成 |
决定 | 自治区司法厅副厅长 |
在40个工作日内研究决定。 |
《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律师事务所驻内地代表机构管理办法 》 |
书面审查 |
自受理后第90个工作日完成 |
送达 | 自治区政务服务大厅司法厅窗口 |
根据决定,出具批复文件、制证等。 |
《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律师事务所驻内地代表机构管理办法 》 |
结果送达 |
不计算在办理期限内 |
办事指南评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