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办件类型 | 承诺件 | ||||
实施主体 | 自治区无线电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 到办事现场次数 | 1 次 | ||||
法定办结时限 | 20 个工作日 | 承诺办结时限 | 10 个工作日 | ||||
办理地点 | 自治区政务服务大厅三楼东侧综合服务区综合代办窗口(宁夏银川市兴庆区文化西街108号),35路、42路、105路公交线路经停,可在光明广场公交站点上/下车。 | 办理时间 | 周一至周五,夏季上午09:00到12:00;下午14:30到17:30;冬季上午09:00到12:00;下午14:00到17:00;周六、周日及法定节假日不对外办理业务。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行使层级 | 自治区级 |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责任处(科室) | 无 | ||||
数量限制 | 无 | 业务办理系统 | 宁夏行政审批和公共服务系统 | ||||
事项状态 | 在用 | 事项版本 | 1 |
基本编码 | 000107049000 | 实施主体编码 | 11640000H35826324R | ||||
实施编码 | 11640000H35826324R2000107049000 | 业务办理项编码 | 11640000H35826324R200010704900001 |
通办范围 | 未实现通办 | 中介服务 | 否 | ||||
联办机构 | 无 | 委托授权类型 | 组织协调权 | ||||
办理形式 |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 |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 是 | ||||
进驻政务大厅形式 | 综合代办 | 不进驻理由 | 无 | ||||
到办事现场次数 | 1 | 必须现场办理原因说明 | 无 | ||||
是否网办 | 是 | 网上办理深度 | 互联网咨询^互联网收件^互联网预审^互联网受理^互联网办理^互联网办理结果信息反馈 | ||||
网办地址 | http://zwfw.nx.gov.cn |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 是 | ||||
是否支持自主终端办理 | 否 | 办理公示 | 宁夏政务服务网 |
审批结果类型 | 批文, | 审批结果名称 | 宁夏回族自治区无线电发射设备核准表 | ||||
审批结果样本 | 下载表格 | 年审年检 | 否 |
咨询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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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投诉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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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见问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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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国务院 中央军事委员会令第672号) 第四十七条 进口依照本条例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应当取得型号核准的无线电发射设备,进口货物收货人、携带无线电发射设备入境的人员、寄递无线电发射设备的收件人,应当主动向海关申报,凭无线电发射设备型号核准证办理通关手续。 进行体育比赛、科学实验等活动,需要携带、寄递依照本条例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应当取得型号核准而未取得型号核准的无线电发射设备临时进关的,应当经无线电管理机构批准,凭批准文件办理通关手续。 第五十三条 外国领导人访华、各国驻华使领馆和享有外交特权与豁免的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需要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的,应当通过外交途径经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批准。 除使用外交邮袋装运外,外国领导人访华、各国驻华使领馆和享有外交特权与豁免的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携带、寄递或者以其他方式运输依照本条例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应当取得型号核准而未取得型号核准的无线电发射设备入境的,应当通过外交途径经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批准后办理通关手续。 其他境外组织或者个人在我国境内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的,应当按照我国有关规定经相关业务主管部门报请无线电管理机构批准;携带、寄递或者以其他方式运输依照本条例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应当取得型号核准而未取得型号核准的无线电发射设备入境的,应当按照我国有关规定经相关业务主管部门报无线电管理机构批准后,到海关办理无线电发射设备入境手续,但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规定不需要批准的除外 |
受理范围
服务对象 | 自然人或法人 | ||||||
面向自然人事项主题分类
面向法人事项主题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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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其他,综合其他 | ||||||
面向自然人地方特色主题分类
面向法人地方特色主题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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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综合其他 |
受理条件
1.申请临时进口的设备具有合法的用途。 2.具有合法、有效的进出口合同或者设备运单。 3.使用的无线电频率已经获得工业和信息化部或者自治区无线电管理机构批准。 |
是否收费
本事项属于三星级事项,可进行网上预审。若您通过网上申请,最多跑1次即可办结。
程序 | 责任处(科室) | 审查内容 | 审查标准 | 审查方式 | 办理时限 |
受理 | 自治区政务服务中心综合窗口 |
预审:政务服务服务窗口工作人员通过行政审批与公共便民服务系统预审,根据调用的用户信息、证照信息、申请材料信息等,查看比对申请人提交的相关信息和材料。 反馈: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并向申请人出具受理申请通知书。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 》(国务院 中央军事委员会令第672号) |
1.审查申请人是否符合申报事项的条件;2.审查申报材料的齐全性和合法性。 |
不计算在办理期限内 |
审查 | 自治区无线电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业务办 |
行政审查: 对申请人申请进关无线电发射设备的工作频率、功率等技术指标是否符合国家标准和国家无线电管理的有关规定进行审查,并提出审查意见。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 》(国务院 中央军事委员会令第672号) |
行政审查;技术审查。 |
自受理后第7个工作日内完成 |
决定 | 自治区无线电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
依据审查意见完成审查批准或提交办公会议研究审定,做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 》(国务院 中央军事委员会令第672号) |
行政审查;集体审查。 |
自受理后第10个工作日完成 |
送达 | 自治区政务服务中心综合窗口 |
对许可的,应核发《宁夏回族自治区无线电设备进关核准表》,并送达自治区政务服务中心出具《办结通知书》;对不许可的,应出具不予批准的《宁夏回族自治区无线电设备进关核准表》,向申请人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
书面审查 |
不计算在办理期限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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