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办件类型 | 承诺件 | ||||
实施主体 | 宁夏邮政管理局 | 到办事现场次数 | 0 次 | ||||
法定办结时限 | 20 个工作日 | 承诺办结时限 | 10 个工作日 | ||||
办理地点 | 宁夏邮政管理局4楼4009室普遍服务处(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解放西街街道民族北街12号),106、42、11、27、1路公交线路经停,可在老大楼上/下车。 | 办理时间 | 周一至周五,上午08:30到12:00;下午14:00到18:00;周六、周日及法定节假日不对外办理业务。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行使层级 | 自治区级 |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责任处(科室) | 无 | ||||
数量限制 | 无 | 业务办理系统 | 专业系统 | ||||
事项状态 | 在用 | 事项版本 | 1 |
基本编码 | 000167004000 | 实施主体编码 | 11100000717817704J | ||||
实施编码 | 11100000717817704J2000167004000 | 业务办理项编码 | 11100000717817704J200016700400001 |
通办范围 | 未实现通办 | 中介服务 | 否 | ||||
联办机构 | 无 | 委托授权类型 | 审批决定权 | ||||
办理形式 | 网上办理 |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 否 | ||||
进驻政务大厅形式 | 无 | 不进驻理由 | 其他理由 | ||||
到办事现场次数 | 0 | 必须现场办理原因说明 | 无 | ||||
是否网办 | 是 | 网上办理深度 | 互联网咨询^互联网收件^互联网预审^互联网受理^互联网办理^互联网办理结果信息反馈 | ||||
网办地址 | https://zwfw.spb.gov.cn/corp/login |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 否 | ||||
是否支持自主终端办理 | 否 | 办理公示 | 宁夏政务服务网、宁夏邮政管理局网站 |
审批结果类型 | ,批文 | 审批结果名称 | 宁夏邮政管理局关于**单位经营邮政通信业务的批复 | ||||
审批结果样本 | 下载表格 | 年审年检 | 否 |
咨询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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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投诉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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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见问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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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门规章】《邮政普遍服务监督管理办法》 第三十三条非邮政企业与邮政企业签订委托协议,代理代办邮件寄递业务的,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务院以及国务院邮政管理部门关于经营邮政通信业务审批的规定。 【行政法规】《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6月29日国务院令第412号) 附件第455项,“经营邮政通信业务审批,实施机关:国家邮政局,省、自治区、直辖市邮政行业主管部门”。 |
受理范围
服务对象 | 法人 | ||||||
面向法人事项主题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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准营准办,交通运输 | ||||||
面向法人地方特色主题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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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资质 |
受理条件
《经营邮政通信业务审批工作细则》 第五条 申请经营邮政通信业务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企业法人条件; (二)与当地邮政企业签订以经营邮政通信业务为目的的委托代理协议、服务外包协议或者大客户协议等,且申请的范围不超过协议中约定的服务环节和经营地域; (三)有与申请经营的服务环节和地域范围相适应的服务能力; (四)有健全的安全保障制度和措施,包括保障寄递安全、服务人员和用户人身安全、用户信息安全的制度,符合国家标准的各项安全措施; (五)具备严格的保密管理制度,包括保密管理规定、保密纪律、保密责任制度等,定期开展保密工作检查; (六)企业信誉良好,从业人员无盗窃、侵占或出售、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故意延误邮件投递等不良记录; (七)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 申请经营收寄、分拣、投递环节服务的,除具备本细则第五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封闭的、面积适宜的邮件处理场所和退回邮件保管场地,符合邮政管理部门及国家安全机关依法履行职责的要求; (二)有与从事经营活动相适应的、符合国务院邮政管理部门发布的《邮政业安全生产设备配置规范》要求的生产设备、监控设备、通讯及信息传输设备、消防设施等; (三)有相关的服务质量管理制度和业务操作规范,能够提供服务承诺、收寄验视、业务查询、退回邮件处理、服务赔偿、投诉受理等服务。 第七条 申请经营运输环节服务的,除具备本细则第五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从事经营活动相适应的网络及运输能力; (二)有与从事经营活动相适应的服务质量管理制度,遵守国家关于邮政专用车辆及标识的规章制度。 第八条 外商不得投资经营邮政通信业务。 |
是否收费
是否可不见面办理 | 是 | |||
不见面实现路径 | 实现流程 | 材料收取方式 | 审批结果送达方式 | 快递费用承担 |
全程网办方式 | 申请人进行网上申报,并将申请材料电子化后,提交审核部门预审。审核部门预审通过后,进行网上受理办理,作出审批决定,审批结果通过电子、快递或主动上门等方式送达。 | 电子收取 | 现场送达,快递送达,代办送达 | 申请人自行承担 |
备注 |
1.申请人选择“不见面”方式办理事项的,请详细填写快递送达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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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上办理深度 | 五级(★★★★★) | |||
实现方式 | 该事项已经实现全程网办,申请人可以通过网络提交和补正相关申请信息和材料,受理通过后直接进入办理程序,作出审批决定后,申请人可以通过网上支付缴费后,电子送达或快递代办送达证书结果。(网上公开、网上下载→网上预审→网上受理办理→电子\快递送达) |
本事项属于五星级事项,可全程网办事项,不需要提交纸质申请材料。若您通过网上申请,不到现场(不见面)就可办结。
程序 | 责任处(科室) | 审查内容 | 审查标准 | 审查方式 | 办理时限 |
受理 | 邮政管理局普遍服务处 |
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出具《一次性告知书》。对不符合要求的,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告知权力救济渠道。对申请材料齐全或符合法定形式的,出具《受理通知书》。 |
严格按照《经营邮政通信业务审批工作细则》进行审查 |
形式审查 |
不计算在办理期限内 |
审查 | 邮政管理局普遍服务处 |
对申请材料进行核查,并委托市邮政管理局进行实地核查。根据资料审查及实地核查结果提出审批意见 |
严格按照《经营邮政通信业务审批工作细则》进行审查 |
形式审查 书面核查 实地核查 |
即办/自受理后第8个工作日完成 |
决定 | 邮政管理局主管领导 |
局领导在2个工作日内做出审批决定。 |
严格按照《经营邮政通信业务审批工作细则》进行审查。 |
形式审查 书面核查 |
即办/自受理后第10个工作日完成 |
送达 | 邮政管理局普遍服务处 |
根据局领导批复决定, 出具审批证明文件。 |
严格按照《经营邮政通信业务审批工作细则》进行审查 |
办理结果送达 |
不计算在办理期限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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