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办件类型 | 即办件 | ||||
实施主体 | 自治区财政厅 | 到办事现场次数 | 0 次 | ||||
法定办结时限 | 30 个工作日 | 承诺办结时限 | 1 个工作日 | ||||
办理地点 | 自治区政务服务大厅三楼东北侧投资服务区财政厅窗口(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文化西街108号),35路、42路、105路公交线路经停,可在光明广场公交站点上/下车。 | 办理时间 | 周一至周五,夏季上午09:00到12:00;下午14:30到17:30;冬季上午09:00到12:00;下午14:00到17:00;周六、周日及法定节假日不对外办理业务。(除预约办理外)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行使层级 | 自治区级 |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责任处(科室) | 无 | ||||
数量限制 | 无 | 业务办理系统 | 宁夏行政审批和公共服务系统 | ||||
事项状态 | 在用 | 事项版本 | 2 |
基本编码 | 000113002000 | 实施主体编码 | 11640000010065297K | ||||
实施编码 | 11640000010065297K2000113002000 | 业务办理项编码 | 11640000010065297K200011300200002 |
通办范围 | 未实现通办 | 中介服务 | 否 | ||||
联办机构 | 无 | 委托授权类型 | 审批决定权 | ||||
办理形式 |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快递申请 |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 是 | ||||
进驻政务大厅形式 | 窗口办理 | 不进驻理由 | 无 | ||||
到办事现场次数 | 0 | 必须现场办理原因说明 | 无 | ||||
是否网办 | 是 | 网上办理深度 | 互联网咨询^互联网收件^互联网预审^互联网受理^互联网办理^互联网办理结果信息反馈 | ||||
网办地址 | http://zwfw.nx.gov.cn/bmbszn.jsp?urltype=tree.TreeTempUrl&wbtreeid=2333&proId=516ee2ff-27be-4ea7-91cf-1e7e3bfe7a97&deptId=ZZQ148&menType=1 |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 是 | ||||
是否支持自主终端办理 | 否 | 办理公示 | 财政会计行业管理网 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网站 |
审批结果类型 | ,证照,批文 | 审批结果名称 | 会计师事务所分所执业许可证书 | ||||
审批结果样本 | 下载表格 | 年审年检 | 否 |
咨询方式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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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投诉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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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见问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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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2014年修正) 第二十七条会计师事务所设立分支机构,须经分支机构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批准。 【部门规章】《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2017年财政部令第89号,2019年财政部令第97号予以修改) 第二十八条 会计师事务申请分所执业许可,应当自领取分所营业执照之日起60日内,向分所所在地的省级财政部门提出申请。 |
受理范围
服务对象 | 法人 | ||||||
面向法人事项主题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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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立变更 | ||||||
面向法人地方特色主题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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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其他 |
受理条件
1.申请分所执业许可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取得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3年以上,内部管理制度健全; (2)不少于50名注册会计师(已到和拟到分所执业的注册会计师除外); (3)申请设立分所前3年内没有因为执业行为受到行政处罚。跨省级行政区划申请分所执业许可的,会计师事务所上一年度业务收入应当达到2000万元以上。因合并或者分立新设的会计师事务所申请分所执业许可的,其取得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的期限,可以从合并或者分立前会计师事务所取得执业许可的时间算起。 2.会计师事务所申请分所执业许可,该分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分所负责人为会计师事务所的合伙人(股东),并具有注册会计师执业资格; (2)不少于5名注册会计师,且注册会计师的执业关系应当转入分所所在地省级注册会计师协会;由总所人员兼任分所负责人的,其执业关系可以不作变动,但不计入本项规定的5名注册会计师; (3)有经营场所。 |
是否收费
序号 | 材料名称 | 材料形式 | 材料必要性 | 材料下载 | 材料提交方式 | 材料详情 |
1 | 分所执业许可申请表 |
原件:
1
复印件:
0
规格:A4
形式:纸质和电子
|
必要 |
空白表格
示例样表 |
申请人提交 | 查看更多 |
2 | 注册会计师情况汇总表 |
原件:
1
复印件:
0
规格:A4
形式:纸质和电子
|
必要 |
空白表格
示例样表 |
申请人提交 | 查看更多 |
3 | 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会议或者股东会作出的设立分所的书面决议 |
原件:
0
复印件:
1
规格:A4
形式:纸质和电子
|
必要 |
无
无 |
申请人提交 | 查看更多 |
4 | 会计师事务所对该分所进行实质性统一管理的承诺书 |
原件:
1
复印件:
0
规格:A4
形式:纸质和电子
|
必要 |
无
无 |
申请人提交 | 查看更多 |
5 | 分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原件:
1
复印件:
1
规格:A4
形式:纸质和电子
|
非必要 |
无
无 |
可实现网络核验 | 查看更多 |
是否可不见面办理 | 是 | |||
不见面实现路径 | 实现流程 | 材料收取方式 | 审批结果送达方式 | 快递费用承担 |
快递方式 | 申请人可选择网上申报,也可选择快递申报,申请材料通过快递方式收取。审核部门可选择通过网上、快递或代办等方式进行受理办理,作出审批决定,审批结果通过电子、快递或主动上门等方式送达。 | 快递收取 | 现场送达,快递送达,代办送达 | 申请人自行承担 |
代办方式 | 申请人可选择网上申报,也可选择由审核部门代办申报,申请材料通过代办方式收取。审核部门可选择通过网上、快递或代办等方式进行受理办理,作出审批决定,审批结果通过电子、快递或主动上门等方式送达。 | 代办收取 | 现场送达,快递送达,代办送达 | 申请人自行承担 |
备注 |
1.申请人选择“不见面”方式办理事项的,请详细填写快递送达地址。 |
|||
网上办理深度 | 四级(★★★★) | |||
实现方式 | 该事项在实现网上预审的基础上,可通过快递代办方式收取纸质材料,审核机关网上受理办理。(网上公开、网上下载→网上预审→快递\代办收取纸质材料→网上受理办理→现场\快递\代办送达) |
本事项属于四星级事项,可通过快递或代办的方式提交申请材料。若您通过网上申请,不到现场(不见面)就可办结。
程序 | 责任处(科室) | 审查内容 | 审查标准 | 审查方式 | 办理时限 |
受理 | 自治区政务服务大厅财政厅窗口 |
预审:对申请人申报材料的齐全性和合法性进行初审,对符合要求的申请予以受理并出具《受理通知书》;对申报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出具《一次性告知通知书》;对不符合要求的,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
会计师事务所设立分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取得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3年以上,内部管理制度健全;(2)不少于50名注册会计师(已到和拟到分所执业的注册会计师除外);(3)申请设立分所前3年内没有因为执业行为受到行政处罚。 跨省级行政区划申请分所执业许可的,会计师事务所上一年度业务收入应当达到2000万元以上。因合并或者分立新设的会计师事务所申请分所执业许可的,其取得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的期限,可以从合并或者分立前会计师事务所取得执业许可的时间算起。 (4)分所负责人为会计师事务所的合伙人(股东),并具有注册会计师执业资格;(5)不少于5名注册会计师,且注册会计师的执业关系应当转入分所所在地省级注册会计师协会;由总所人员兼任分所负责人的,其执业关系可以不作变动,但不计入本项规定的5名注册会计师;(6)有经营场所。 |
书面审查、网上审查 |
不计算在办理期限内 |
审查 | 自治区政务服务大厅财政厅窗口 |
对会计师事务所分支机构设立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初步意见。 |
申请人提供材料是否真实、完整 |
书面审查、网上审查 |
即办 |
决定 | 自治区政务服务大厅财政厅窗口 |
现场作出决定是否予以许可。 |
是否具备予以批准条件 |
书面审查、网上审查 |
即办 |
送达 | 自治区政务服务大厅财政厅窗口 |
对符合条件颁发会计师事务所分所执业证书。 |
依据审查、决定意见出具办理结果。 |
结果送达 |
不计算在办理期限内 |
办事指南评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