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办件类型 | 承诺件 | ||||
实施主体 | 自治区自然资源厅 | 到办事现场次数 | 0 次 | ||||
法定办结时限 | 40 个工作日 | 承诺办结时限 | 20 个工作日 | ||||
办理地点 | 自治区政务服务大厅一楼环保厅窗口(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文化西街108号),35路、42路、105路公交线路经停,可在光明广场公交站点上/下车,向西50米。 | 办理时间 | 周一至周五,上午09:00-12:00,下午14:30-17:30(每年10月1日—次年4月30日,下午14:00-17:00);周六、周日及法定节假日不对外办理业务(预约服务除外)。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行使层级 | 自治区级 |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责任处(科室) | 无 | ||||
数量限制 | 无 | 业务办理系统 | 专业系统 | ||||
事项状态 | 在用 | 事项版本 | 5 |
基本编码 | 000115016002 | 实施主体编码 | 11640000MB1592802L | ||||
实施编码 | 11640000MB1592802L2000115016002 | 业务办理项编码 | 11640000MB1592802L200011501600201 |
通办范围 | 未实现通办 | 中介服务 | 否 | ||||
联办机构 | 无 | 委托授权类型 | 审核上报权 | ||||
办理形式 | 网上办理 |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 是 | ||||
进驻政务大厅形式 | 窗口办理 | 不进驻理由 | 无 | ||||
到办事现场次数 | 0 | 必须现场办理原因说明 | 无 | ||||
是否网办 | 是 | 网上办理深度 | 互联网咨询^互联网收件^互联网预审^互联网受理^互联网办理^互联网办理结果信息反馈 | ||||
网办地址 | http://zwfw.nx.gov.cn |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 否 | ||||
是否支持自主终端办理 | 否 | 办理公示 | 宁夏政务服务网、宁夏自然资源厅官方网站 |
审批结果类型 | ,证照 | 审批结果名称 | 采矿许可证 | ||||
审批结果样本 | 下载表格 | 年审年检 | 否 |
咨询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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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投诉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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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见问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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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规】《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2014修正) 第七条 采矿许可证有效期,按照矿山建设规模确定:大型以上的,采矿许可证有效期最长为30年;中型的,采矿许可证有效期最长为20年;小型的,采矿许可证有效期最长为10年。采矿许可证有效期满,需要继续采矿的,采矿权人应当在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届满的30日前,到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延续登记手续。 采矿权人逾期不办理延续登记手续的,采矿许可证自行废止。 |
受理范围
服务对象 | 法人 | ||||||
面向法人事项主题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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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立变更,投资审批,抵押质押,国土和规划建设,安全生产,综合其他 | ||||||
面向法人地方特色主题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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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办企业,投资立项,综合其他 |
受理条件
1.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2.采矿权人在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届满30日前提出申请。未在有效期届满30日前内提出申请的,应有正当理由。 3.矿区范围内尚有可供开采的矿产资源且剩余保有资源储量清楚。 4.采矿权人依法开采并履行了相关法定义务。 5.采矿权涉及有偿处置的已按规定完成处置。 |
是否收费
序号 | 材料名称 | 材料形式 | 材料必要性 | 材料下载 | 材料提交方式 | 材料详情 |
1 | 采矿权延续申请登记书 |
原件:
1
复印件:
0
形式:电子
|
必要 |
空白表格
示例样表 |
申请人提交 | 查看更多 |
2 | 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
原件:
1
复印件:
0
形式:电子
|
必要 |
无
无 |
申请人提交 | 查看更多 |
3 | 采矿许可证(正、副本) |
原件:
1
复印件:
0
形式:电子
|
非必要 |
无
无 |
本部门做出的审批结果 | 查看更多 |
4 | 剩余保有资源储量证明材料(属大中型资源储量规模的,剩余保有资源储量的证明材料为近三年经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组织评审的储量评审意见书(含公示证明),其他情况剩余保有资源储量的证明材料为当年或上一年度矿山储量年报) |
原件:
1
复印件:
0
形式:电子
|
非必要 |
无
无 |
可通过部门核查 | 查看更多 |
5 | 矿业权出让收益(价款)缴纳或有偿处置证明材料 |
原件:
1
复印件:
0
形式:电子
|
非必要 |
无
无 |
可通过部门核查 | 查看更多 |
6 | 营业执照 |
原件:
1
复印件:
0
形式:电子
|
非必要 |
无
无 |
可实现网络核验 | 查看更多 |
7 | 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评审意见及公告结果 |
原件:
1
复印件:
0
形式:电子
|
非必要 |
无
无 |
可通过部门核查 | 查看更多 |
是否可不见面办理 | 是 | |||
不见面实现路径 | 实现流程 | 材料收取方式 | 审批结果送达方式 | 快递费用承担 |
全程网办方式 | 申请人进行网上申报,并将申请材料电子化后,提交审核部门预审。审核部门预审通过后,进行网上受理办理,作出审批决定,审批结果通过电子、快递或主动上门等方式送达。 | 电子收取 | 现场送达,快递送达,代办送达 | 申请人自行承担 |
备注 |
1.申请人选择“不见面”方式办理事项的,请详细填写快递送达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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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上办理深度 | 五级(★★★★★) | |||
实现方式 | 该事项已经实现全程网办,申请人可以通过网络提交和补正相关申请信息和材料,受理通过后直接进入办理程序,作出审批决定后,申请人可以通过网上支付缴费后,电子送达或快递代办送达证书结果。(网上公开、网上下载→网上预审→网上受理办理→电子\快递送达) |
本事项属于五星级事项,可全程网办事项,不需要提交纸质申请材料。若您通过网上申请,不到现场(不见面)就可办结。
程序 | 责任处(科室) | 审查内容 | 审查标准 | 审查方式 | 办理时限 |
受理 | 自然资源政务服务窗口 |
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出具《一次性告知书》。对不符合要求的,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告知权力救济渠道。对申请材料齐全或符合法定形式的,出具《受理通知书》。 |
根据申请材料要求,对材料的齐整性、规范性和合法性进行初步审查。 |
网上审查、电子审查 |
不计算在办理期限内 |
审查 | 审批服务中心审核 |
审批中心审核岗根据矿产资源管理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在2个工作日内提出意见,分发厅相关处室和市县自然资源部门并联审查。对不符合申请材料要求的,出具退回意见退回申请人重新申报。 |
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规范矿业权申请资料的通知》(国土资规[2017]15号),对申请材料的要求进行审查复核。 |
网上审查、电子审查 |
自受理后第2个工作日完成 |
审查 | 各处室和市县自然资源部门审核 |
厅相关处室和市县自然资源部门根据矿业权审批会签处室审查职责对申请报件并联审查并提出意见(如:是否避让生态红线;是否符合基本农田保护有关规定;是否与已设矿业权重叠;是否存在违法勘查、违法开采行为;是否查处到位等相关审查内容),由综合法规处(行政审批办)汇总意见后提交矿政业务审查专题会议和厅务会议进行研究决定。经会签后,登记事项不符合相关要求的,出具退回意见退回申请人重新申报。 |
根据矿业权审批会签处室审查职责情况对登记事项进行合法性、合规性和是否符合登记要求进行审查核验。 |
网上审查、电子审查 |
自受理后第15个工作日完成 |
决定 | 矿政业务审查专题会议和厅务会议决定 |
登记事项通过矿政业务审查专题会议和厅务会议研究决定后,在5个工作日内形成会议纪要,并由厅领导审签。 |
根据厅相关处室和市县自然资源部门会签意见,进行决策决议。 |
网上审查、电子审查 |
自受理后第23个工作日完成 |
送达 | 自然资源政务服务窗口 |
对批准申请的登记事项出具《缴费通知单》,在申请人缴费后,核发采矿许可证和宁夏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 |
在申请人提交相关缴费票据后,按规定送达。 |
办理结果送达 |
不计算在办理期限内 |
办事指南评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