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类型 | 公共服务 | 办件类型 | 即办件 | ||||
实施主体 | 自治区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 | 到办事现场次数 | 0 次 | ||||
法定办结时限 | 20 个工作日 | 承诺办结时限 | 1 个工作日 | ||||
办理地点 | 自治区政务服务大厅一楼人社厅窗口(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文化西街108号),35路、42路、105路公交线路经停,可在光明广场公交站点上/下车,向西50米。 | 办理时间 | 周一至周五,上午09:00-12:00,下午14:30-17:30(每年10月1日—次年4月30日,下午14:00-17:00);周六、周日及法定节假日不对外办理业务(预约服务除外)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行使层级 | 自治区级 |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责任处(科室) | 无 | ||||
数量限制 | 无 | 业务办理系统 | 专业系统 | ||||
事项状态 | 在用 | 事项版本 | 1 |
基本编码 | 002014001005 | 实施主体编码 | 11640000010065123A | ||||
实施编码 | 11640000010065123A2002014001005 | 业务办理项编码 | 11640000010065123A200201400100501 |
通办范围 | 未实现通办 | 中介服务 | 否 | ||||
联办机构 | 无 | 委托授权类型 | 审批决定权 | ||||
办理形式 | 网上办理 |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 是 | ||||
进驻政务大厅形式 | 窗口办理 | 不进驻理由 | 无 | ||||
到办事现场次数 | 0 | 必须现场办理原因说明 | 无 | ||||
是否网办 | 是 | 网上办理深度 | 互联网咨询^互联网收件^互联网预审^互联网受理^互联网办理^互联网办理结果信息反馈 | ||||
网办地址 | 无互联网端申请端口,为内网内部系统 |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 否 | ||||
是否支持自主终端办理 | 是 | 办理公示 | 宁夏政务服务网 |
审批结果类型 | ,无 | 审批结果名称 | 无 | ||||
审批结果样本 | 无 | 年审年检 | 无 |
咨询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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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投诉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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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见问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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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五十八条: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 理社会保险登记……。 【国务院决定】《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2015〕2号) 二、改革的范围。本决定适用于按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单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事业单位及其编制内的工作人员。 【部门规章】《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0号 ) 第八条: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30日内为其职工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并申报缴纳社会保险费……。 【规范性文件】《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28号) 三 、准确把握《决定》的有关政策(一)关于参保范围。……要根据《决定》要求,严格按照机关事业单位编制管理规定 确定参保人员范围……。 |
受理范围
服务对象 | 法人 | ||||||
面向法人事项主题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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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险,社会保障 | ||||||
面向法人地方特色主题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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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办理社保 |
受理条件
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
是否收费
序号 | 材料名称 | 材料形式 | 材料必要性 | 材料下载 | 材料提交方式 | 材料详情 |
1 | 居民身份证 |
原件:
1
复印件:
0
形式:电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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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必要 |
无
无 |
可实现网络核验 | 查看更多 |
是否可不见面办理 | 是 | |||
不见面实现路径 | 实现流程 | 材料收取方式 | 审批结果送达方式 | 快递费用承担 |
全程网办方式 | 申请人进行网上申报,并将申请材料电子化后,提交审核部门预审。审核部门预审通过后,进行网上受理办理,作出审批决定,审批结果通过电子、快递或主动上门等方式送达。 | 电子收取 | 现场送达,快递送达,代办送达 | 申请人自行承担 |
备注 |
1.申请人选择“不见面”方式办理事项的,请详细填写快递送达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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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上办理深度 | 五级(★★★★★) | |||
实现方式 | 该事项已经实现全程网办,申请人可以通过网络提交和补正相关申请信息和材料,受理通过后直接进入办理程序,作出审批决定后,申请人可以通过网上支付缴费后,电子送达或快递代办送达证书结果。(网上公开、网上下载→网上预审→网上受理办理→电子\快递送达) |
本事项属于五星级事项,可全程网办事项,不需要提交纸质申请材料。若您通过网上申请,不到现场(不见面)就可办结。
程序 | 责任处(科室) | 审查内容 | 审查标准 | 审查方式 | 办理时限 |
受理 | 政务大厅社保局窗口 |
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出具《一次性告知书》。对不符合要求的,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告知权力救济渠道。对申请材料齐全或符合法定形式的,出具《受理通知书》。(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修改) |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国务院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2005〕38号)、《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国发〔2014〕8号)、《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2015〕2号)、《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令第13号)、《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09〕187号)、《关于印发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部发〔2014〕23号)、《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32号) |
书面审查 |
不计算在办理期限内 |
审查 | 政务大厅社保局窗口 |
政务大厅社保局窗口对材料真实性审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国务院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2005〕38号)、《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国发〔2014〕8号)、《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2015〕2号)、《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令第13号)、《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09〕187号)、《关于印发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部发〔2014〕23号)、《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32号) |
书面审查 |
即办 |
决定 | 政务大厅社保局窗口 |
政务大厅社保局窗口在当日内决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国务院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2005〕38号)、《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国发〔2014〕8号)、《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2015〕2号)、《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令第13号)、《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09〕187号)、《关于印发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部发〔2014〕23号)、《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32号) |
书面审查 |
即办 |
送达 | 政务大厅社保局窗口 |
结果 |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国务院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2005〕38号)、《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国发〔2014〕8号)、《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2015〕2号)、《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令第13号)、《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09〕187号)、《关于印发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部发〔2014〕23号)、《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32号) |
结果送达 |
不计算在办理期限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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