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类型 | 公共服务 | 办件类型 | 承诺件 | ||||
实施主体 | 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 到办事现场次数 | 0 次 | ||||
法定办结时限 | 20 个工作日 | 承诺办结时限 | 20 个工作日 | ||||
办理地点 | 自治区政务服务大厅一楼人社厅窗口(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文化西街108号),35路、42路、105路公交线路经停,可在光明广场公交站点上/下车,向西50米。 | 办理时间 | 周一至周五,上午09:00-12:00,下午14:30-17:30(每年10月1日—次年4月30日,下午14:00-17:00);周六、周日及法定节假日不对外办理业务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行使层级 | 自治区级 |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责任处(科室) | 无 | ||||
数量限制 | 无 | 业务办理系统 | 专业系统 | ||||
事项状态 | 在用 | 事项版本 | 3 |
基本编码 | 002014006012 | 实施主体编码 | 11640000010065123A | ||||
实施编码 | 11640000010065123A2002014006012 | 业务办理项编码 | 11640000010065123A200201400601201 |
通办范围 | 未实现通办 | 中介服务 | 否 | ||||
联办机构 | 无 | 委托授权类型 | 审批决定权 | ||||
办理形式 | ,网上办理 |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 是 | ||||
进驻政务大厅形式 | 窗口办理 | 不进驻理由 | 无 | ||||
到办事现场次数 | 0 | 必须现场办理原因说明 | 无 | ||||
是否网办 | 是 | 网上办理深度 | 互联网咨询^互联网收件^互联网预审^互联网受理^互联网办理^互联网办理结果信息反馈 | ||||
网办地址 | 无互联网端申请端口,为专业系统办理 |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 否 | ||||
是否支持自主终端办理 | 否 | 办理公示 | 宁夏政务服务网 |
审批结果类型 | ,无 | 审批结果名称 | 无 | ||||
审批结果样本 | 无 | 年审年检 | 无 |
咨询方式 |
|
||||||
监督投诉方式 |
|
||||||
常见问题 |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十九条:个人跨统筹地区就业的,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随本人转移,缴费年限累计计算……。 【行政法规】《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国办发〔2009〕66号) 第三条:参保人员跨省流动就业的,由原参保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开具参保缴费凭证,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应随同转移到新参保地……。第八条:参保人员跨省流动就业的,按下列程序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一)参保人员在新就业地按规定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缴费后,由用人单位或参保人员向新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提出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的书面申请……。 【规范性文件】《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令第13号) 第四条: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跨省流动就业,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的,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09〕66号)有关待遇领取地的规定确定继续缴费地后,按照本规定第二条办理。 《关于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若干问题的通知》(人社部规〔2016〕5号)全文。 《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09〕187号) 全文。 《关于印发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若干具体问题意见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70号)全文。 《关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有关问题的函》(人社厅函〔2013〕250号)全文。 |
受理范围
服务对象 | 自然人 | ||||||
面向自然人事项主题分类
|
社会保险 | ||||||
面向自然人地方特色主题分类
|
其他 |
受理条件
银川市户籍,参保人员养老保险属性是城镇职工养老保险;未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 非银川市户籍,男性不满50周岁,女性不满40周岁; 非银川市户籍,经县以上组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批准调入银川市; |
是否收费
序号 | 材料名称 | 材料形式 | 材料必要性 | 材料下载 | 材料提交方式 | 材料详情 |
1 | 居民身份证 |
原件:
1
复印件:
0
规格:A4
形式:纸质
|
必要 |
无
无 |
申请人提交 | 查看更多 |
是否可不见面办理 | 是 | |||
不见面实现路径 | 实现流程 | 材料收取方式 | 审批结果送达方式 | 快递费用承担 |
全程网办方式 | 申请人进行网上申报,并将申请材料电子化后,提交审核部门预审。审核部门预审通过后,进行网上受理办理,作出审批决定,审批结果通过电子、快递或主动上门等方式送达。 | 电子收取 | ,快递送达,代办送达,电子送达 | 申请人自行承担 |
备注 |
1.申请人选择“不见面”方式办理事项的,请详细填写快递送达地址。 |
|||
网上办理深度 | 五级(★★★★★) | |||
实现方式 | 该事项已经实现全程网办,申请人可以通过网络提交和补正相关申请信息和材料,受理通过后直接进入办理程序,作出审批决定后,申请人可以通过网上支付缴费后,电子送达或快递代办送达证书结果。(网上公开、网上下载→网上预审→网上受理办理→电子\快递送达) |
本事项属于五星级事项,可全程网办事项,不需要提交纸质申请材料。若您通过网上申请,不到现场(不见面)就可办结。
程序 | 责任处(科室) | 审查内容 | 审查标准 | 审查方式 | 办理时限 |
受理 | 自治区政务服务大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社保局窗口 |
对申请人申报材料的齐全性和合法性进行初审,对符合要求的申请予以受理并出具《受理通知书》,于受理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将申请材料转送人社厅养老处;对申报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出具《一次性告知通知书》;对不符合要求的,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
书面审查 |
不计算在办理期限内 |
审查 | 自治区政务服务大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社保局窗口 |
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10个工作日内提出意见 |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
书面审查 |
受理后第10个工作日完成审查 |
决定 | 自治区政务服务大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社保局窗口 |
10个工作日内做出决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
书面审查 |
受理后第20个工作日做出决定 |
送达 | 自治区政务服务大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社保局窗口 |
结果 |
结果送达 |
书面审查 |
不计算在办理期限内 |
办事指南评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