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办件类型 | 承诺件 | ||||
实施主体 | 自治区交通运输厅 | 到办事现场次数 | 0 次 | ||||
法定办结时限 | 20 个工作日 | 承诺办结时限 | 10 个工作日 | ||||
办理地点 | 自治区政务服务大厅二楼东北侧投资服务区交通运输厅窗口(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文化西街108号),35路、42路、105路公交线路经停,可在光明广场公交站点上/下车,向西50米。 | 办理时间 | 周一至周五,夏季上午09:00到12:00;下午14:30到17:30;冬季上午09:00到12:00;下午14:00到17:00;周六、周日及法定节假日不对外办理业务。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行使层级 | 自治区级 |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责任处(科室) | 无 | ||||
数量限制 | 无 | 业务办理系统 | 宁夏行政审批和公共服务系统及专业系统 | ||||
事项状态 | 在用 | 事项版本 | 1 |
基本编码 | 000118054000 | 实施主体编码 | 11640000010065211Q | ||||
实施编码 | 11640000010065211Q2000118054000 | 业务办理项编码 | 11640000010065211Q200011805400001 |
通办范围 | 未实现通办 | 中介服务 | 否 | ||||
联办机构 | 无 | 委托授权类型 | 审批决定权 | ||||
办理形式 |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快递申请 |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 是 | ||||
进驻政务大厅形式 | 窗口办理 | 不进驻理由 | 无 | ||||
到办事现场次数 | 0 | 必须现场办理原因说明 | 无 | ||||
是否网办 | 是 | 网上办理深度 | 互联网咨询^互联网收件^互联网预审^互联网受理^互联网办理^互联网办理结果信息反馈 | ||||
网办地址 | http://zwfw.nx.gov.cn |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 是 | ||||
是否支持自主终端办理 | 否 | 办理公示 | 宁夏政务服务网、宁夏交通运输厅网站 |
审批结果类型 | 证照, | 审批结果名称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路运输许可证 | ||||
审批结果样本 | 下载表格 | 年审年检 | 是 |
咨询方式 |
|
||||||
监督投诉方式 |
|
||||||
常见问题 |
|
【行政法规】《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2012年10月13日国务院令第625号,2017年3月1日予以修改) 第二十七条 第一款:经营船舶管理业务,应当经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水路运输管理的部门批准。 【部门规章】《国内水路运输辅助业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4年第3号) 第八条 第一款 第二款: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水路运输管理部门收到申请后,应当依法合适或者要求申请人补正材料。并在受理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提出初步审查意见并将全部申请材料转报至省级人民政府水路运输管理部门。省级人民政府水路运输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对申请者的经营资质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作出许可决定,向申请人颁发《国内船舶管理业务经营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不予许可,并书面通知申请人不予许可的理由。 |
受理范围
服务对象 | 法人 | ||||||
面向法人事项主题分类
|
准营准办,交通运输 | ||||||
面向法人地方特色主题分类
|
资质办理 |
受理条件
【部门规章】《国内水路运输辅助业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4年第3号) 第五条 申请经营船舶管理业务,申请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备企业法人资格; (二)有符合本规定要求的海务、机务管理人员; (三)有健全的安全管理机构和安全管理人员设置制度、安全管理责任制度、安全监督检查制度、事故应急处置制度、岗位安全操作规程等安全管理制度,以及与其申请管理的船舶种类相适应的船舶安全与防污染管理体系;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
是否收费
是否可不见面办理 | 是 | |||
不见面实现路径 | 实现流程 | 材料收取方式 | 审批结果送达方式 | 快递费用承担 |
快递方式 | 申请人可选择网上申报,也可选择快递申报,申请材料通过快递方式收取。审核部门可选择通过网上、快递或代办等方式进行受理办理,作出审批决定,审批结果通过电子、快递或主动上门等方式送达。 | 快递收取 | 现场送达,快递送达,代办送达 | 申请人自行承担 |
代办方式 | 申请人可选择网上申报,也可选择由审核部门代办申报,申请材料通过代办方式收取。审核部门可选择通过网上、快递或代办等方式进行受理办理,作出审批决定,审批结果通过电子、快递或主动上门等方式送达。 | 代办收取 | 现场送达,快递送达,代办送达 | 申请人自行承担 |
备注 |
1.申请人选择“不见面”方式办理事项的,请详细填写快递送达地址。 |
|||
网上办理深度 | 四级(★★★★) | |||
实现方式 | 该事项在实现网上预审的基础上,可通过快递代办方式收取纸质材料,审核机关网上受理办理。(网上公开、网上下载→网上预审→快递\代办收取纸质材料→网上受理办理→现场\快递\代办送达) |
本事项属于四星级事项,可通过快递或代办的方式提交申请材料。若您通过网上申请,不到现场(不见面)就可办结。
程序 | 责任处(科室) | 审查内容 | 审查标准 | 审查方式 | 办理时限 |
受理 | 自治区政务大厅交通运输厅窗口 |
交通运输厅窗口工作人员通过宁夏行政审批与公共服务系统进行预审。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以短信等通知申请人网上补正材料。对申请材料齐全或符合法定形式的,受理并出具《受理通知书》。 |
凡符合《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等相关条例的企业、社会组织或公民均可办理 |
网上预审、窗口审查 |
不计算在办理期限内 |
审查 | 自治区交通运输厅海事港航管理处 |
对申报材料和办理条件进行实质性审查,并在9个工作日内提出意见。 |
1、核实受理岗意见; 2、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进行审核,并按照《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对纸质申请材料进行审核; |
书面审查 |
自受理后第9个工作日完成 |
审查 | 自治区交通运输厅海事港航管理处 |
依法需要听证的,组织听证。 |
依法需要听证的,组织听证。 |
听证 |
不计算在办理期限内 |
决定 | 自治区政务大厅交通运输厅窗口首席代表 |
在1个工作日内决定。 |
1、核实受理、审查岗意见; 2、对事项做出审批决定; |
书面审查 |
自受理后第10个工作日完成 |
送达 | 自治区政务大厅交通运输厅窗口 |
交通运输厅窗口对批准申请的出具《办结通知书》,对不批准申请的出具《不予许可通知书》,并告知权力救济渠道;通过短信等通知申请人领取结果,也可选择邮寄送达。 |
结果审查 |
结果送达 |
不计算在办理期限内 |
办事指南评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