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定依据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15年修正) 第二十四条城乡规划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承担城乡规划的具体编制工作。 从事城乡规划编制工作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经国务院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法审查合格,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后,方可在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城乡规划编制工作: 【部门规章】《城市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管理规定》(2016年住建部令第32号修订) 第六条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分为甲级、乙级、丙级。 第十六条第一款城乡规划编制单位甲级资质许可,由国务院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实施。 第十七条第一款城乡规划编制单位乙级、丙级资质许可,由登记注册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实施。 |
是否可不见面办理 | 该事项可实现不见面办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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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见面实现路径 | 实现流程 | 材料收取方式 | 审批结果送达方式 | 快递费用承担 |
快递方式 |
申请人可选择网上申报,也可选择快递申报,申请材料通过快递方式收取。审核部门可选择通过网上、快递或代办等方式进行受理办理,作出审批决定,审批结果通过电子、快递或主动上门等方式送达。 |
快递收取 |
现场送达,快递送达, |
申请人自行承担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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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上办理深度 | 实现方式 | |||
✓四级(★★★★) |
该事项在实现网上预审的基础上,可通过快递代办方式收取纸质材料,审核机关网上受理办理。(网上公开、网上下载→网上预审→快递\代办收取纸质材料→网上受理办理→现场\快递\代办送达) |
本事项属于四星级事项,可通过快递或代办的方式提交申请材料。若您通过网上申请,不到现场(不见面)就可办结。
程序 | 责任处(科室) | 审查内容 | 审查标准 | 审查方式 | 办理时限 |
申请 | 申请人通过政务服务网或注册地政务服务大厅窗口申请办理,进行身份验证、签订承诺书后,上传电子材料,窗口人员进行网上预审。 |
不计算在办理期限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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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 | 政务窗口 预审岗 |
对申请人申报材料的齐全性和合法性进行初审,对符合要求的申请予以受理并出具《受理通知书》;对申报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出具《一次性告知通知书》;对不符合要求的,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
1.审查申请人是否符合申报事项的条件 2.审查申报材料的齐全性和合法性 |
网上、书面审查 |
不计算在办理期限内 |
受理 | 政务窗口 核验岗 |
在3个工作日内对申报单位人员社保进行核查,符合要求的流转下一环节,不符合要求的退回受理环节。 |
审查申报公司社保真实性 |
网上、书面审查 |
自受理后第3个工作日完成 |
审查 | 市县规划处 |
在3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申报材料的齐全性和合法性进行审查。 |
审查申报材料的齐全性和合法性 |
网上、书面审查 |
自受理后第6个工作日完成 |
决定 | 市县规划处 |
在1个工作日内决定。 |
对完整审批流程进行把控、汇总,做出审批决定。 |
网上、书面审查 |
自受理后第10个工作日完成 |
送达 | 政务窗口 |
对批准申请的出具《办结通知书》,对不批准申请的出具《不予许可通知书》,并告知权力救济渠道;通过短信、移动终端等方式通知申请人领取结果,也可选择电子送达、邮寄送达、代办送达。 |
审查执行的法律法规、行业标准及有关规定。 |
无 |
不计算在办理期限内 |
环节名称 | 实施主体 | 设定依据 | 实施内容 | 是否收费 | 是否需要中止办理时限 | 中止时长 |
公示 |
自治区自然资源厅 |
【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8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第五条设定和实施行政许可,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有关行政许可的规定应当公布;未经公布的,不得作为实施行政许可的依据。行政许可的实施和结果,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外,应当公开。 |
公示5个自然日 |
否 |
否 |
无 |
设定依据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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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主体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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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内容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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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办结时限 | 无 |
承诺办结时限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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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收费 | 无 |
收费标准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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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依据及描述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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