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定依据 | 【行政法规】《风景名胜区条例》(2006年国务院令第474号) 第二十八条在风景名胜区内从事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禁止范围以外的建设活动,应当经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审核后,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在国家级风景名胜区内修建缆车、索道等重大建设工程,项目的选址方案应当报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核准。 【国务院决定】《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4】50号) 第21项在国家级风景名胜区内修建缆车、索道等重大建设工程项目选址方案核准下放至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
是否可不见面办理 | 该事项可实现不见面办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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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见面实现路径 | 实现流程 | 材料收取方式 | 审批结果送达方式 | 快递费用承担 |
✓全程网办方式 |
申请人进行网上申报,并将申请材料电子化后,提交审核部门预审。审核部门预审通过后,进行网上受理办理,作出审批决定,审批结果通过电子、快递或主动上门等方式送达。 |
电子收取 |
电子送达 |
申请人自行承担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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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上办理深度 | 实现方式 | |||
✓五级(★★★★★) |
该事项已经实现全程网办,申请人可以通过网络提交和补正相关申请信息和材料,受理通过后直接进入办理程序,作出审批决定后,申请人可以通过网上支付缴费后,电子送达或快递代办送达证书结果。(网上公开、网上下载→网上预审→网上受理办理→电子\快递送达) |
序号 | 材料名称 | 来源渠道 | 介质要求 | 份数和规格 | 表格下载与查看 | 填报说明 | 法律依据 |
1 | 建设项目的基本情况(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名称、性质、用地及建设规模,供水与能源的需求量,采取的运输方式与运输量以及废水、废气、废渣处置方式和排放量等 |
由发改、风景名胜区主管部门核实 |
电子文档 |
1份,A4.支持的文档格式为WORD、WPS、PDF、JPG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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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
【行政法规】《风景名胜区条例》(2006年国务院令第474号) 第二十八条在风景名胜区内从事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禁止范围以外的建设活动,应当经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审核后,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在国家级风景名胜区内修建缆车、索道等重大建设工程,项目的选址方案应当报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核准。 【国务院决定】《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4】50号) 第21项在国家级风景名胜区内修建缆车、索道等重大建设工程项目选址方案核准下放至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
2 |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 |
环保主管部门出具 |
电子文档 |
1份,A4.支持的文档格式为WORD、WPS、PDF、JPG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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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
【行政法规】《风景名胜区条例》(2006年国务院令第474号) 第二十八条在风景名胜区内从事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禁止范围以外的建设活动,应当经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审核后,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在国家级风景名胜区内修建缆车、索道等重大建设工程,项目的选址方案应当报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核准。 【国务院决定】《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4】50号) 第21项在国家级风景名胜区内修建缆车、索道等重大建设工程项目选址方案核准下放至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
3 | 初步设计方案与设计任务书及基础资料 |
企业自己出具 |
电子文档 |
1份,A4.支持的文档格式为WORD、WPS、PDF、JPG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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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
【行政法规】《风景名胜区条例》(2006年国务院令第474号) 第二十八条在风景名胜区内从事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禁止范围以外的建设活动,应当经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审核后,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在国家级风景名胜区内修建缆车、索道等重大建设工程,项目的选址方案应当报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核准。 【国务院决定】《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4】50号) 第21项在国家级风景名胜区内修建缆车、索道等重大建设工程项目选址方案核准下放至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
4 | 项目建设专家论证报告 |
专家评审 |
电子文档 |
支持的文档格式为WORD、WPS、PDF、JPG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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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
【行政法规】《风景名胜区条例》(2006年国务院令第474号) 第二十八条在风景名胜区内从事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禁止范围以外的建设活动,应当经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审核后,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在国家级风景名胜区内修建缆车、索道等重大建设工程,项目的选址方案应当报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核准。 【国务院决定】《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4】50号) 第21项在国家级风景名胜区内修建缆车、索道等重大建设工程项目选址方案核准下放至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
本事项属于五星级事项,可全程网办事项,不需要提交纸质申请材料。若您通过网上申请,不到现场(不见面)就可办结。
程序 | 责任处(科室) | 审查内容 | 审查标准 | 审查方式 | 办理时限 |
申请 | 申请人通过政务服务网或注册地政务服务大厅窗口申请办理,进行身份验证、签订承诺书后,上传电子材料,窗口人员进行网上预审。 |
无 |
无 |
不计算在办理期限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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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 | 自治区政务服务中心住房城乡建设厅窗口 |
对申请人申报材料的齐全性和合法性进行初审,对符合要求的申请予以受理并出具《受理通知书》;对申报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出具《一次性告知通知书》;对不符合要求的,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
1.审查申请人是否符合申报事项的条件 2.审查申报材料的齐全性和合法性 |
网上书面审查 |
不计算在办理期限内 |
审查 | 自治区政务服务中心住房城乡建设厅窗口 |
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汇总意见流转城市建设处。 |
审查初审岗和复审岗审批规范性 |
书面审查 |
自受理后第5个工作日完成 |
审查 | 住房城乡建设厅城市建设处 |
组织专家进行现场调查或方案论证。在6个工作日内提出评审意见,并送达审批办公室。 |
组织专家按相关标准进行核查 |
实地核查 |
自受理后第12个工作日完成 |
决定 | 自治区政务服务中心住房城乡建设厅窗口 |
在1个工作日依据论证结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向申请人核发《国家级风景名胜区修建缆车、索道等重大建设工程项目选址方案核准证书》。 |
对完整审批流程进行把控、汇总,做出审批决定 |
书面审查 |
自受理后第15个工作日完成 |
送达 | 自治区政务服务中心住房城乡建设厅窗口 |
对批准申请的出具《办结通知书》,对不批准申请的出具《不予许可通知书》,并告知权力救济渠道;通过短信、移动终端等方式通知申请人办理结果,电子送达、邮寄送达或代办送达办理结果。 |
无 |
不计算在办理期限内 |
环节名称 | 实施主体 | 设定依据 | 实施内容 | 是否收费 | 是否需要中止办理时限 | 中止时长 |
专家评审 |
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
【行政法规】《风景名胜区条例》(2006年国务院令第474号) 第二十八条在风景名胜区内从事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禁止范围以外的建设活动,应当经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审核后,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在国家级风景名胜区内修建缆车、索道等重大建设工程,项目的选址方案应当报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核准。 【国务院决定】《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4】50号) 第21项在国家级风景名胜区内修建缆车、索道等重大建设工程项目选址方案核准下放至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
组织专家评审 |
否 |
是 |
30个工作日 |
设定依据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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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主体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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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内容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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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办结时限 | 无 |
承诺办结时限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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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收费 | 无 |
收费标准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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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依据及描述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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